Section § 1403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可以发行和出售高达七千五百万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本章中列出的特定项目。这些债券,不包括某些再融资债券,被视为该州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加州以其全部信用和信誉担保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部分资金还可以用于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

总额为七千五百万美元 ($75,000,000) 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第 (14039) 条发行的再融资债券,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用于执行本章所述目的的资金,并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 (16724.5) 条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本文授权的所有债券,凡已按本文规定正式出售和交付的,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特此承诺,以确保其本金和利息的按时支付。

Section § 14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本章允许的任何债券都将遵循《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的规定。这包括债券如何创建、管理、出售和偿还。该法的所有规定都包含在此处,如同全文写明一样。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4分部第3部第4章 (自第16720条起)) 的规定进行准备、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这些债券和本章,并特此并入本章,如同在本章中全文载明一样。

Section § 14032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加州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为安全饮用水项目发行和出售州债券。该委员会由州高级官员组成,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做出决策。水资源部被指定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项下负责管理这些活动的“理事会”。

(a)CA 水法典 Code § 14032(a) 仅为依照《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授权发行和出售本章授权的债券之目的,特此设立加州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就本章而言,加州安全饮用水财务委员会即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所称的“委员会”。委员会由州长、财务长、财政局长、水资源局长和州卫生服务局长或其指定代表组成。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b)CA 水法典 Code § 14032(b) 就《州普通义务债券法》而言,水资源部被指定为“理事会”。

Section § 1403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委员会决定是否有必要发行债券,为另一节中概述的特定项目提供资金。如果需要债券,委员会将决定发行和出售的金额。他们可以分阶段进行,这意味着他们不必一次性出售所有债券。

Section § 14034

Explanation
每年,除了常规的州政府收入之外,还会额外征收一笔款项,用于支付到期的州政府债券款项,包括本金和任何应付利息。所有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收取这笔额外资金。

Section § 14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普通基金中的资金会自动预留,用于支付本章项下发行的债券相关费用。它确保总有足够的资金在这些债券到期时支付其利息和本金。此外,它还预留了必要的资金,用于另一条款(第14036条)中描述的活动,且不受预算年度限制。

Section § 14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长在债券出售之前,如果需要为本章规定的项目支付费用,可以暂时从加州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已批准出售债券的价值。一旦债券售出,借用的资金连同利息必须归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140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加州财政部长出售具有联邦所得税免税地位的州债券,他们可以为这些债券的资金及其收益的管理设立单独账户。财政部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遵守联邦法律,以维持债券的免税地位,例如支付任何必要的费用或根据需要调整投资,以保持这一税收优势。

Section § 14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债券溢价和利息收益中收取的资金,都必须存放在一个专门的基金中。这笔钱随后可以转入普通基金,用于帮助支付债券的利息开支。

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凡源自已售债券的溢价和应计利息的,应保留在该基金中,并可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转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403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本章出售债券所筹集的任何资金,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下不被视为“税收所得款项”。因此,这笔债券资金的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收入的规则限制。

Section § 14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根据本章最初发行的债券进行再融资,使用所谓的“再融资债券”。此过程必须遵循加州《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的特定规则。当加州选民批准最初的债券时,他们的批准也涵盖了未来为再融资这些原始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

依照本章发行和出售的任何债券,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三部分第四章第6条(自第16780条起)的规定,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进行偿还。州选举人对发行这些债券的批准,应包括对为偿还任何最初发行债券或先前发行的再融资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批准。

Section § 14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向一个州投资账户申请贷款,以帮助资助其项目。贷款申请金额不能超过该委员会被允许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总价值。委员会必须填写必要的文件来获取和偿还贷款。任何借来的钱都将存入一个基金,并根据法律的具体要求使用。

委员会可以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 (16312) 条的规定,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中提供贷款,以执行本章的规定。请求的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出售的、用于执行本章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委员会应签署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文件,以获取和偿还该贷款。任何贷出的款项应存入基金,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