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供应和基础设施改善法案一般规定
Section § 79704
本法律条款允许某些项目的最多10%资金可用于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规划和监测。它澄清,用于初步计划、施工图和施工等项目的支出不受此条款限制。此外,它规定水质和流域监测数据必须以与现有州数据系统一致的方式收集,以确保一致性和兼容性。
Section § 797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在发放与水项目相关的赠款或贷款之前必须遵循的步骤。机构必须制定关于如何选择和评估项目的指南,包括如何监测和报告项目进展。这些指南可以设定拨款金额的上限。如果机构已有合适的指南,可以继续使用。
在最终确定这些指南之前,机构必须在加州不同地区举行三次公开会议,以收集公众反馈。指南草案必须在会议前30天在线公布。一旦指南被采纳,必须提交给立法委员会进行审查。
Section § 79707
本法律规定,公共资金将用于解决全州关键需求并提供公共利益的项目。那些获得私人、联邦或地方额外资金的项目,或提供最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将获得优先权。这些项目必须符合其资金用途,并以现有最佳科学为基础。
法律强调创新技术和实践,以及供水、防洪等各类机构之间的合作。项目在获得资金前必须由专家审查。鼓励公众了解项目资金来源于2014年水质、供应和基础设施改善法案。受支持的项目需符合特定的州法规,并促进可持续社区建设以及农业和林业土地的保护。
Section § 79708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对与特定计划和项目相关的支出进行独立审计,并至少每年发布一份公开报告。如果审计发现任何不当行为,州审计长或审计官可以进行进一步调查。使用这笔资金发放赠款或贷款的机构必须确保支出有适当的文件记录。在接受项目提案之前,机构必须提交其指导方针以供批准和核实,以确保它们符合相关法律,并且这些指导方针必须可以在线查阅。
Section § 79709
本节概述了州政府资金应如何用于获取水资源。只要水务委员会批准,资金可用于获取超出现有法规要求的永久性水权。该过程可以从临时变更开始,但这些变更必须符合特定的法规条款。对于长期水权转让,它们需要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获得批准,通常期限不少于20年,并侧重于永久性转让。这些资金应优先用于为渔业或生态系统带来显著效益的项目,且这些效益应高于现有环境要求;除某些联邦条件外,资金不能用于抵消现有义务。
Section § 79710
本法律条款明确规定,本部门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德尔塔输水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或维护等费用。这些费用应由受益于此类设施的水务机构承担。
为了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的野生动物保护,德尔塔保护协会应侧重于公共土地项目和私人土地上的自愿项目,以改善栖息地。这些项目不得减少任何现有的减缓义务。
此外,德尔塔保护协会在做出拨款或财产收购决定时,必须与地方当局和德尔塔保护委员会进行协调。所有收购必须仅限于自愿出售者。
Section § 79711
本法确保现有水权和保护(包括1914年之前确立的权利)不受新规则的影响。它澄清,从萨克拉门托河区域引水至其他区域的用水区,不会仅仅因为新的输水设施而被视为邻近区域。
它确认,现有关于用水和市政权利的法律不会被取代。该法还保护野生和风景河流免受本部资助的项目影响,并规定资金不得用于通过征用权获取土地。
购买土地的机构可以根据《自然遗产保护税收抵免法案》申请税收抵免。总之,本部维持所有现行水法和保护措施,并且不修改《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改革法案》。
Section § 7971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谁可以申请资金以及他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资金。合格的申请人包括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公用事业机构、某些印第安部落和互助水务公司。对于公用事业机构或互助水务公司的项目,要符合资格,必须惠及供水系统的客户,而非其投资者。
城市供水商和农业供水商必须提交各自的水资源管理计划才能获得资格。此外,这两种类型的供水商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水资源管理规定才能获得资金。
Section § 79714
有权执行本债券目标的州机构可以获得资金。但是,立法机关不能直接将这些资金分配给特定项目。以这种方式获得资助的项目可以聘请加州环保队或当地环保组织协助其工作。
Section § 79715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分部发行和出售债券时,这些债券所得款项必须存入一个名为“2014年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设立在州财政部内。
Section § 79716
Section § 79716.5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在本分部下获得资金的州机构,评估所资助项目的成果。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第79716条的规定,将这些评估纳入其报告中。此外,机构有责任确保拨款接受者按时并按计划完成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