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坝和水库的监督总则
Section § 6025.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通常适用于水坝的州级安全法规不适用于某些废水处理和储存池。首先,负责的当地机构必须正式认定这些池塘对生命和财产是安全的,并承担起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责任。这些池塘还必须符合尺寸和设计标准——高度不超过15英尺,蓄水量不超过1,500英亩英尺,由注册土木工程师设计,且不横跨天然河流或水道。通过满足这些标准,这些池塘可以免于遵守典型的大坝安全法规。
Section § 6025.6
如果您拥有的水坝符合特定标准,您必须聘请一名在该州注册的土木工程师来监督其安全。这位工程师需要评估潜在风险,例如渗漏或地质移动,以确保水坝不会危及生命或财产。如果工程师发现任何风险,他们必须通知您并建议采取何种措施。
此外,您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工程师的联系信息,该部门将每年与紧急服务办公室共享这些信息。您必须在每年7月1日之前更新这些信息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602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市或县都不能制定规则来管理或监督水坝或水库,包括它们的建造、维护、运营、规模,或它们储存的水量。但是,如果水坝和水库不在州政府的控制范围内,或者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管理,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规管。
Section § 6027
这项加州法律指出,当联邦政府负责监督水坝或水库的安全,而联邦的规定与州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州政府将调整其规定,使其与联邦的要求保持一致。这样一来,水坝或水库就能同时遵守联邦和州的规定,避免冲突。
Section § 602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坝或水库发生部分或完全故障,您不能起诉加利福尼亚州、其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索赔损害赔偿。无论索赔是基于他们对水坝的批准、关于其维护或运行的命令、他们对其行使的控制和监管,还是他们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故障而采取的行动,本规定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