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排水区设立
Section § 56010
Section § 56011
Section § 560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启动成立县排水区所需的步骤。首先,当地监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表明他们打算设立该区。这项决议必须包含几项关键信息:意向声明、对该区边界的描述、拟议区的名称,以及公众何时何地可以提出异议的详细信息。最后,它指示监事会书记员公布该决议,并就听证会向公众发出通知。
Section § 56013
Section § 56014
这项法律规定,从监事会正式决定考虑设立新区域到他们举行听证会听取对该区域设立或其规模的任何异议之间,必须至少有30天的时间间隔。听证会将在监事会的常设会议地点或在设立区域决议中指定的拟议区域范围内举行。
Section § 56015
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决议的完整版本必须在拟设区域内公布,并遵循《政府法典》第6066条中规定的具体程序。此外,关于该决议以及听证会时间和地点详情的简短通知,也可以在同一区域内公布,并采用相同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56016
监事会将举行听证会,听取关于设立区域或其边界的任何反对意见。他们可以剔除任何他们认为不会因纳入该区域而受益的地区。
Section § 56018
根据这项法律,只有在拟议区域内登记的选民才能参加选举。地方监事会负责设立投票区,并任命由一名监察员、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投票区委员会。选举通知必须在选举前至少一周在拟议区域内公布,并遵守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监事会将决定选举过程的其余部分如何进行。
Section § 56018.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就区划设立选举通知地方机构的流程。一旦选举被宣布举行,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是决议的核证副本。接着,在接下来的五天内,执行官需要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必须描述区划的边界。最后,委员会在五天内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56018.2
Section § 56018.3
Section § 56018.4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向每位符合资格的选民寄送一份关于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小册子中必须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设立的论据。根据投票规定,这份小册子被视为“官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