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排水区的管理机构是不少于五名成员的理事会。
如果该区不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或其任何部分,则县监事会即为该区的理事会。如果该区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或其任何部分,则理事会成员应如下:
(a)CA 水法典 Code § 56030(a) 各市管理机构的主席是理事会成员;
(b)CA 水法典 Code § 56030(b) 县监事会主席是理事会成员;
(c)CA 水法典 Code § 56030(c) 纳入该区的各市管理机构的一名成员,除主席外,由该市管理机构任命,是理事会成员;
(d)CA 水法典 Code § 56030(d) 县监事会的两名成员,除县监事会主席外,由县监事会任命,是理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