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68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为本区域及其居民建立、运营或与他人合作提供垃圾、废弃物和废料处理服务。但是,该区域不能与任何已经提供垃圾、废弃物和废料处理服务的县级特许经营权竞争。

一个区域可以购置、建造和运营用于收集和处置该区域及其居民的垃圾、废弃物和废料的设施,或可以为此与他人签订合同。区域不得从事或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垃圾、废弃物和废料的收集和处置,以与任何现有县特许经营权竞争。

Section § 7168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制定、修改并收取其提供服务的费用。

Section § 71689.2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区域将不同的服务费用(如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合并到一张账单中。如果一个人没有支付全部账单,区域有权暂停所有相关服务,直到付款完成。

区域可规定,此类费率或费用可与区域的水费或污水处理费(或两者)一并收取,且所有费率应在同一账单上开具并作为一项收取;若未能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区域可中断为此类账单所提供的任何及所有服务。

Section § 7168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决定是否需要或可能为其居民或物业提供卫生服务。它还允许该区域确定哪些类型的客户或区域将不会获得这些服务。

该区可确定为该区内所有居民或物业提供卫生服务是否必要或可行,并应随即认定何种类型的客户或区域应被排除在服务之外。

Section § 7168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有权决定哪些类型的垃圾将不被收集或提供服务。

Section § 7168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需要签订服务合同时,必须首先尝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合作方。这意味着他们会邀请多家公司提交方案。如果最终没有收到满意的投标,那么该区就可以直接与服务提供商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Section § 7168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制定关于如何提供卫生服务的规定。一旦这些规定被采纳,它们立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该区域必须在10天内将新规定刊登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如果没有报纸,则必须在同一时间段内将它们张贴在该区域的三个公共场所。

区域可以制定与提供卫生服务以及对此类服务进行管理相关的条例。每项此类条例一经通过,应立即全面生效,但应在通过后10天内,在该区域内印刷、出版和发行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全文刊登一次;或者,如果没有报纸,则应在同一时间内在该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

Section § 71689.27

Explanation
一旦区根据第71689.26条公布或发布一项条例,违反该条例即构成轻罪。如果被定罪,该人可能面临最高30天的监禁,最高600美元 ($600) 的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