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建设和运营设施,用于收集、处理和处置污水、废物和雨水。废物包括损害水质的水生植物,但不包括河边自然生长的植物。污水处置也可以指出售处理过的废水。该区可以为这些服务设定并收取费用。1977-78年的一项修正案确认了这项法律,但并未对其进行修改。

Section § 716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向不缴纳地区税的物业提供污水和废物处理服务。地区董事会可以为这些服务设定特殊的费率、条款和条件。

地区可以按照董事会为此类服务确定的特殊费率、条款和条件,向不缴纳地区税的物业提供污水和废物处理服务。

Section § 71671

Explanation

从服务费率和收费中收取的资金可以用于几个目的:支付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成本,为未来的升级预留资金,支付设施债务的利息,以及在债务到期时预留资金偿还本金。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费率和收费所产生的收入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水法典 Code § 71671(a) 支付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b)CA 水法典 Code § 71671(b) 提供合理盈余用于改进、扩建和扩大。
(c)CA 水法典 Code § 71671(c) 支付设施的任何债券债务的利息。
(d)CA 水法典 Code § 71671(d) 提供偿债基金或其他基金,用于支付该债券债务到期时的本金。

Section § 71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将不同服务或设施的费用与水费合并到一张账单上。如果总账单未支付,该区域可以停止提供任何服务,直到付款完成。该区域还可以选择其他合法方式来收取所欠款项。

Section § 71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以与水服务相同的方式设立污水和废水服务收费。这些费用可能是针对备用或仅对物业可用的服务,即使这些服务未被积极使用。该过程遵循法律相关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区域可以按照本部分第2章第2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1630)和第2.5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1638)中规定的水服务备用费或可用性费的相同方式和相同的条款和条件,确定、征收和收取污水和废水服务备用费或可用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