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特定的水区。具体而言,它涉及那些区域,其中大部分地下水生产者已经根据法院判决被要求向(下游用户)提供补给水,或者将在该法律颁布后一年内被要求这样做。

Section § 716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区域征收评估费(特别费用或收费),以帮助补充其地下水供应。但是,如果该区域80%的面积已经在一个水源补给区或任何其他具有对地下水使用征收费用权力的类似区域内,则本法不适用。如果在任何水年内,一个区域达到了这个80%的门槛,那么该法律将在该水年结束时停止对其适用。

为补充该区域内的地下水供应并提供此类补给水,区域可根据本条规定征收评估费。但:
(a)CA 水法典 Code § 71682.1(a) 本条不适用于其80%的区域已包含在根据本法典第18分部(自第60000条起)设立的水源补给区边界内,或其80%的区域已包含在任何其他类型或种类具有补给权和对地下水抽取征收评估费的权力之特别区边界内的区域。
(b)CA 水法典 Code § 71682.1(b) 本条将自任何水年结束时起停止适用于某个区域,在该水年内,其80%的区域被纳入本条(a)款所述的水源补给区或任何其他此类特别区的边界内。

Section § 7168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行政区划内水资源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包括”一词不一定仅限于所列项目,除非涉及土地纳入。“人”涵盖了可能征收水资源评估费的各类机构和实体。“水文年”从10月1日开始,“财政年度”从7月1日开始。“地下水”指氯化物含量低于百万分之1,000的非盐水。“开采”是指为各种用途提取地下水,但不包括在石油生产或采矿中附带产生的水,除非这些水被用于有益目的。“取水设施”是指任何用于提取地下水的装置。“所有人”是指拥有此类设施任何权益的人。“经营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推定为所有人,“开采者”是指任何提取地下水的人。“年度超采量”是指超出自然或人工补给量的提取量,“累计超采量”是指随着时间推移的总超采量。“补给水”是指根据法院裁决,需要输送给用户用于补给地下水的水。

本条文中所用术语:
“包括”一词,除非用于指将土地纳入行政区划,否则不必然排除未列举事项。
“人”指任何公共机构或公共法人(无论是联邦、州或地方级别),或任何私人公司、商号、合伙企业、个人或个人团体,并包括根据本条文征收水资源补给评估费的行政区划。
“水文年”指从一个公历年的10月1日开始,到紧随其后的公历年的9月30日结束的期间。
“财政年度”指从一个公历年的7月1日开始,到紧随其后的公历年的6月30日结束的期间。
“地下水”指地表以下非盐水,无论其是否流经已知且明确的通道。
“非盐水”指氯化物含量低于每1,000,000份水含1,000份氯化物的水。
“开采”或“正在开采”指通过抽水或任何其他方法,从竖井、隧道、水井(包括但不限于废弃油井)、开挖工程或此类地下水的其他来源中提取地下水,用于家庭、市政、灌溉、工业或其他有益用途;但这些术语不指或不包括在石油或天然气生产中附带产生的地下水的提取,也不指或不包括在善意采矿作业中或在为铁路、公路、渡槽、管道或其他有用目的(用于使用或销售地下水除外)而进行的善意隧道建设中附带产生的地下水的提取,除非所提取的地下水被开采者用于或销售给家庭、市政、灌溉、工业或其他有益目的。
“取水设施”指在行政区划内从地下水供应中开采地下水的任何装置或方法,无论是机械的还是其他的。
“所有人”指拥有任何取水设施或其中任何权益(不包括为担保债务或其他义务支付而设的留置权)的个人或多人。
“经营者”指经营取水设施的个人或多人;除非向行政区划董事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该取水设施实际上由其他个人或多人经营,否则其所有人应被推定为该经营者。“经营者”应指第71683条中提及的任何经营取水设施的“人”,本条文旨在将任何此类人纳入其规定范围。
“开采者”指在行政区划边界内开采地下水的任何个人或经营者。
“年度超采量”指经董事会确定的,在水文年内通过任何自然或人工方式从行政区划内地下水供应中取出的地下水数量,超出通过本条文规定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实体以外的任何自然或人工方式,在该水文年内通过补给此类地下水供应而补充的非盐水数量的部分。
“累计超采量”指经董事会不时确定的,在所有先前水文年内通过任何自然或人工方式从行政区划内地下水供应中取出的地下水总量,超出通过任何自然或人工方式,在这些水文年内通过补给此类地下水供应而补充的非盐水总量的部分,各项确定应基于董事会认为足以进行此类确定的报告、记录以及其他数据或证据。
“补给水”指根据法院判决,需要输送给下游用户用于地下水补给的可利用水质的水。

Section § 71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水资源补给评估收取的任何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水以补给该地区的地下水,或满足任何额外的用水需求。

根据本法征收的水源补给评估费所得款项,仅可用于购买水以补给该区地下水,以及用于全部或部分购买补充水需求。

Section § 71685

Explanation

每年二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之前,董事会必须下令就该区域的地下水供应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包含一系列重要数据。它必须涵盖地下水的年度和累计超采量、地下水位变化以及过去一年的地下水总产量。此外,报告还应预测当前和下一个水年的地下水状况,例如超采量、产量以及任何需要补充的水量。这些信息有助于该区域有效管理其地下水资源。

每年二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之前,董事会应下令就该区域的地下水供应进行工程勘测和报告。其中应包括董事会可能要求的其他所有信息和数据,以及以下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71685(a) 记录、数据及其他信息,供董事会在确定年度超采量时审议。
(b)CA 水法典 Code § 71685(b) 记录、数据及其他信息,供董事会在确定截至前一个水年最后一天的累计超采量时审议。
(c)CA 水法典 Code § 71685(c) 一份报告,附有支持数据,说明在前一个水年期间,区域内地下水供应的地下水总产量。
(d)CA 水法典 Code § 71685(d) 一份报告,附有支持数据,说明在前一个水年期间,区域内压力水位区域所含地下水的地下水位、压力水位或测压高度的变化,以及其对区域内地下水供应的影响。
(e)CA 水法典 Code § 71685(e) 对当前水年和下一个水年的年度超采量进行估算。
(f)CA 水法典 Code § 71685(f) 对截至当前水年最后一天的累计超采量进行估算。
(g)CA 水法典 Code § 71685(g) 对当前水年和下一个水年期间,区域内地下水供应的地下水总产量进行估算。
(h)CA 水法典 Code § 71685(h) 对当前水年期间,区域内压力水位区域所含地下水的地下水位、压力水位或测压高度的变化,以及其对区域内地下水供应和补给水需求的影响进行估算。
(i)CA 水法典 Code § 71685(i) 根据第71687条的规定,对下一个水年期间可用于补给地下水供应和满足区域补给水需求的水量、来源和成本进行估算。
(j)CA 水法典 Code § 71685(j) 记录、数据、估算及其他信息,供董事会在确定前一个、当前和下一个水年的补给水需求时审议。

Section § 71686

Explanation
每年三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之前,董事会必须决定是否应筹集资金购买水,以补充和替换下一年的供水。这个决定取决于之前的一项调查和报告。董事会还需要确定这项筹款是否会直接或间接惠及区内的所有人及所有财产。

Section § 716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区董事会决定通过特别评估费来资助购买额外用水,他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定于四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举行,讨论来年补充水供应的费用,以及这笔费用是否应由评估费来承担。董事会必须发布通知,其中包含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并邀请公众参加并表达意见。通知还应告知公众可以查阅支持董事会决定的工程勘察报告。该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 (10) 天在当地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7168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听证会必须在委员会前举行,且有足够成员出席以作出决定。负责听证会的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暂停和重新开始听证会,但听证会必须在五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之前结束。

Section § 716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任命一名了解水问题的注册工程师,担任听证官来主持听证会。

Section § 7168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与工程勘测和报告以及董事会关于征收补给评估费的决定相关的证据,均可提交并予以审议。

Section § 7168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董事会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之前,完成对水资源和用水情况的详细评估。他们需要确定并报告几个关键领域:过去、当前和未来年份的年度水资源超采量、地下水总开采量以及地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他们还必须确定补给所需水量、来源、成本和所需资金。关键是,如果主要用水户(开采水量超过应缴纳水补给评估的水量50%的那些)提出异议,董事会就不能继续征收补给评估费。

完成听证后,但不得迟于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二,董事会应通过决议认定:
(a)CA 水法典 Code § 71687(a) 前一个水文年度的年度超采量。
(b)CA 水法典 Code § 71687(b) 当前水文年度的估计年度超采量。
(c)CA 水法典 Code § 71687(c) 随后的水文年度的估计年度超采量。
(d)CA 水法典 Code § 71687(d) 截至前一个水文年度最后一天的累计超采量。
(e)CA 水法典 Code § 71687(e) 截至当前水文年度最后一天的估计累计超采量。
(f)CA 水法典 Code § 71687(f) 前一个水文年度内从区域内地下水供应中开采的地下水总量。
(g)CA 水法典 Code § 71687(g) 当前水文年度内从区域内地下水供应中开采的估计地下水总量。
(h)CA 水法典 Code § 71687(h) 随后的水文年度内从区域内地下水供应中开采的估计地下水总量。
(i)CA 水法典 Code § 71687(i) 前一个水文年度内区域内压力水位区域所含地下水的地下水位、压力水位或测压高度的变化,以及其对区域地下水供应和补给水需求的影响。
(j)CA 水法典 Code § 71687(j) 当前水文年度内区域内压力水位区域所含地下水的地下水位、压力水位或测压高度的估计变化,以及其对区域内地下水供应的估计影响。
(k)CA 水法典 Code § 71687(k) 在随后的水文年度内,为补给区域地下水供应和满足补给水需求而应购买的水量。
(l)CA 水法典 Code § 71687(l) 可用于此类补给和补给水需求的来源和估计成本。
(m)CA 水法典 Code § 71687(m) 使用如此购买的水来补给此类地下水供应和满足区域补给水需求的估计成本。
(n)CA 水法典 Code § 71687(n) 在随后的水文年度之后的水文年度购买那部分水量的估计成本,该部分水量应在随后的水文年度内购买以补给地下水供应和满足区域补给水需求,但估计在所述随后的水文年度内无法购买;估计成本应基于随后的水文年度内用于补给和补给目的的估计水价。
(o)CA 水法典 Code § 71687(o) 在随后的财政年度内,为实现此类补给水需求并提供储备金以在未来年份(当有水可用时)购买那部分水量而需对区域内地下水供应的地下水开采征收的补给评估的估计费率,该部分水量应在随后的水文年度内购买以补给地下水供应和满足区域补给水需求,但估计在所述随后的水文年度内无法购买。
(p)CA 水法典 Code § 71687(p) 依据前一个财政年度的开采量,累计开采量超过应缴纳水补给评估的水量50%的人员,尚未对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拟议水补给评估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没有本分项 (p) 所要求的具体认定,则不得采取进一步措施为下一个财政年度设立此类水补给评估。

Section § 7168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董事会如何决定,在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购买用于补给和补充的水的费用中,有多少比例需要通过补给评估费来支付。此外,它还规定,对于未来需要购买但预计在来年无法获得的水量,其估计购买成本的最高25%也可以通过这项评估费来筹集。

Section § 7168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如果董事会决定需要收取费用来补充该区域的地下水储量,他们将对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内开采的每英亩-英尺地下水收取统一费率。这项费用,称为补给费,将由开采地下水的人支付。关于这些费用如何以及何时支付的具体细节,将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详细说明。

如果董事会认定在随后的财政年度内,应就该区内地下水供应的地下水开采征收补给评估费,则在作出该项认定后,董事会应立即对从下一个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内该区内地下水供应的地下水开采征收补给评估费,且该补给评估费应由董事会按每英亩-英尺所开采地下水的统一费率确定。该地下水的开采者应按照本条文下文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该区支付该补给评估费。

Section § 716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补给评估费率后,区域必须通知其内部所有产水设施的运营者。该通知将告知他们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内每英亩英尺地下水生产的收费标准。通知可以通过邮政明信片或其他一类邮件发送,邮资由区域支付。

区域在征收补给评估费后,应根据其记录向区域内所有产水设施的运营者发出通知,该通知应说明在接下来的财政年度内每英亩英尺地下水生产的补给评估费费率。该通知可通过邮政明信片或由区域预付邮资的其他一类邮件寄送。

Section § 71688.1

Explanation

区域内每个水生产设施的运营者必须每季度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这份声明应包括提取的地下水总量、设施的位置以及水产量是如何计算的。如果需要,区域可能会要求更多信息。

如果董事会认为需要额外的报告,他们将通过一项决议,并在受影响的县通知公众。在此公告发布 (30) 天后,运营者必须按规定提交新的所需报告。

区域内各水生产设施的运营者,应在每年截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各季度期结束后的次月最后一天或之前,向区域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载明在提交各声明前的相应季度期内,该水生产设施的地下水总产量(以英亩-英尺计),定位该水生产设施的概况描述或编号,以及计算该地下水产量的方法或依据。每份声明还应包含区域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果董事会通过决议认定,为实现本条的目的、管理地下水补给并满足区域的补给水需求,额外的报告或声明是必要或有用的,则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如此声明,并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1) 条,立即在每个受影响的县发布该决议的通过公告。在该发布后 (30) 天生效,该区域内各水生产设施的运营者应按照该决议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形式,向区域提交该决议要求的报告或声明。

Section § 7168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水生产者每季度支付补给费。这笔费用是根据他们生产的地下水数量计算的,这些数量会在报告中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是:将生产的水量(以英亩-英尺计)乘以每年确定的固定费率。

Section § 71688.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果某个区域的水生产商错误地多报了地下水产量,导致某个季度的补给评估费多付,如何申请退款的流程。如果生产商发现错误,他们必须在提交声明的截止日期后一年内,使用区提供的表格提交一份经核实的退款申请。如果申请信息不完整,生产商在收到通知后有30天时间补充。

区可以不经听证就批准退款,但如果拒绝申请,必须给申请人一个听证机会,申请人需在听证会上证明自己的情况。理事会就申请做出的决定是最终的。退款从补给评估费资金中支付,生产商可以选择将任何退款用于抵扣未来的评估费。退款只能通过本节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

理事会应授权,且区应向任何生产者退还其此前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补给评估费,该生产者须在根据Section 71688.1规定提交的任何季度宣誓声明中错误地虚报了其地下水产量,并因此多付了该季度的补给评估费,但前提是该生产者必须遵守下文规定的程序并在下文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任何此类生产者,可在相关季度宣誓声明提交截止日后一年内,向区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该申请应使用区提供的表格,并包含区可能要求的此类信息,请求退还因该生产者错误虚报地下水产量而声称多付的补给评估费。如果该申请中包含的信息不完整,或者理事会需要该申请中未要求提供的其他或进一步信息,则生产者也应在书面要求通知寄送至其在区记录中所示地址后30天内,通过一份经核实的声明提供该信息,否则该申请应被视为放弃。理事会的此类要求不应导致任何原本及时提交的申请被视为未在该一年期限内提交。理事会可以授权,且区可以支付任何声称的退款,而无需举行听证会,但任何申请不得在未给予申请人听证会的情况下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申请人在听证会上应承担举证责任。理事会就该申请相关任何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对生产者而言均属最终且具有决定性。
根据本节规定授权支付的任何退款,只能从根据Section 71687.2征收的补给评估费中,即当时或此后筹集的款项中支付。经生产者选择,理事会确定应退还的任何款项可记入生产者账户,用于抵扣其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后续补给评估费。除本节授权外,不得进行任何退款。

Section § 716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生产者未能在补给费到期日后30天内支付,他们将需要就逾期金额,每月向该区支付额外1%的利息。

Section § 71689.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运营一个抽取地下水的设施,并且故意不注册该设施或不提交要求的报告,他们将向水区支付150美元的罚款,并承担任何利息。

任何水生产设施的运营者,如果明知而未注册其水生产设施,或明知而未提交地下水生产报表,或明知而未提交和提供董事会根据第71688.1条通过的决议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或报表,除第71689条规定的利息外,还应向水区承担一百五十美元($150)的罚款责任。

Section § 716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小型取水者设定补给评估费率。如果有人经营的取水设施出水口直径不超过两英寸,并且在面积不超过一英亩的土地上将水用于家庭或灌溉目的,他们必须支付这个设定的金额。这些小型取水者无需提交详细说明其地下水产量的宣誓声明。

董事会在确定补给评估费率时,可以通过决议规定,任何经营取水设施的生产者,其出水口直径不超过两英寸,并在面积不超过一英亩的土地上为家庭或灌溉用途提供地下水的,应支付该决议中确定的金额作为该生产者应支付的补给评估费。无需提交关于该取水设施地下水产量的宣誓声明。

Section § 71689.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运营的水生产设施未在该区域注册,或者他们未支付必要的费用,主要县的高级法院可以通过法院命令暂时阻止他们。这项命令需要区域提出正式请求,表明违反了规定。法院必须在10天内处理此命令。 如果证据表明该设施未注册或费用未付,法院可以发布禁令以停止其运营。这项停止可以暂停最多10天,以允许运营者注册或支付费用。 法律通知应通过将其张贴在设施或其所在土地上,并直接送达给运营者的方式进行。 这项法律选择不取代其他可能适用的权利或程序。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否则禁令的标准程序基本遵循。

Section § 71689.4

Explanation
如果水务局怀疑某个设施开采的地下水超过了报告的量,或者根本没有提交报告,他们可以进行调查。他们可以根据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设定开采量上限,除非有计量设备显示实际产量。如果安装了计量设备,其数据显示的产量将被认为是准确的,除非水区能证明其不准确。 水务局确定实际地下水开采量后,会向设施运营者发送通知,详细说明开采量以及任何费用或罚款。如果运营者不同意该决定,他们有 10 天时间提交书面异议。水务局随后会举行听证会,以决定开采量和相关费用。如果听证会的决定有充分证据支持,则为最终决定。运营者在收到水务局的决定后,有 20 天时间支付所有应缴费用。

Section § 716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对其辖区内未按时支付补给评估费的地下水生产者提起诉讼。该区可以向法院追讨这些逾期款项,以及任何利息或罚款。法院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判决中增加利息和费用。

Section § 716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项特定决议通过一年后,任何地区内的取水设施抽取地下水都是非法的,除非该设施装有水计量装置来追踪抽取的地下水量。如果有正当理由,例如设备供应或成本问题,该日期可以每年延长。延期必须在新截止日期前至少两个月公开宣布。排放口直径为两英寸或更小、用于不超过一英亩土地的家庭或灌溉用途的小型设施,如果支付由地区董事会决定的费用,则可获得豁免。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长六个月的监禁,并且每天的违规行为都构成一项单独的罪行。

任何地区内,自根据本法第 (71686) 条规定通过决议之日起一年后,从任何取水设施抽取地下水均属非法,除非该取水设施附有能够记录其所抽取地下水累计量的水计量装置。
董事会可根据其认定,如果水计量装置的可用性、价格或其他情况证明延期合理,则可通过决议逐年延长该日期。如果该日期获得延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的规定在该地区内公布通知,该公布应在延长的日期之前至少两个月完成。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取水设施的运营者,如果该设施的排放口直径为两英寸或更小,且在不超过一英亩的区域内提供地下水用于家庭或灌溉用途,并且该运营者需按照本部分上述规定,支付由地区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补给评估费。
违反本条规定者,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此等罚款和监禁。违反本条规定运营取水设施的每一天均构成一项单独的罪行。

Section § 7168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法院确定了某个区域内谁拥有开采地下水的权利以及安全开采限额(即自然安全产量),那么那些权利得到法院认可的人,在不超过其在该限额内的合法份额时,无需为他们使用的水支付费用。如果有人开采的水量超过了他们的份额,他们将不得不为额外开采的水支付一笔补给费,这笔费用由当地水务局计算。

Section § 7168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对水权作出法律裁决后,补充水供应的费用将专门转嫁给那些从其区域内地下水使用量超出允许份额的人。这些用户从他们支付的费用中受益,因为这些费用用于购买额外的水,以补充他们无法从自然来源合法获取的水量。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将面临法律后果。

Section § 7168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根据本条规定的规则对地下水进行补给时,任何人都无权拥有由区为此目的提供的水。实际上,区可以将水补充到地下水供应中,但个人或实体不能声称这些水是他们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