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能水资源补给评估
Section § 71682
Section § 71682.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区域征收评估费(特别费用或收费),以帮助补充其地下水供应。但是,如果该区域80%的面积已经在一个水源补给区或任何其他具有对地下水使用征收费用权力的类似区域内,则本法不适用。如果在任何水年内,一个区域达到了这个80%的门槛,那么该法律将在该水年结束时停止对其适用。
Section § 71683
本节定义了与行政区划内水资源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包括”一词不一定仅限于所列项目,除非涉及土地纳入。“人”涵盖了可能征收水资源评估费的各类机构和实体。“水文年”从10月1日开始,“财政年度”从7月1日开始。“地下水”指氯化物含量低于百万分之1,000的非盐水。“开采”是指为各种用途提取地下水,但不包括在石油生产或采矿中附带产生的水,除非这些水被用于有益目的。“取水设施”是指任何用于提取地下水的装置。“所有人”是指拥有此类设施任何权益的人。“经营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推定为所有人,“开采者”是指任何提取地下水的人。“年度超采量”是指超出自然或人工补给量的提取量,“累计超采量”是指随着时间推移的总超采量。“补给水”是指根据法院裁决,需要输送给用户用于补给地下水的水。
Section § 71684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水资源补给评估收取的任何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水以补给该地区的地下水,或满足任何额外的用水需求。
Section § 71685
每年二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之前,董事会必须下令就该区域的地下水供应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包含一系列重要数据。它必须涵盖地下水的年度和累计超采量、地下水位变化以及过去一年的地下水总产量。此外,报告还应预测当前和下一个水年的地下水状况,例如超采量、产量以及任何需要补充的水量。这些信息有助于该区域有效管理其地下水资源。
Section § 71686
Section § 71686.1
Section § 71686.2
Section § 71687
本节要求董事会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之前,完成对水资源和用水情况的详细评估。他们需要确定并报告几个关键领域:过去、当前和未来年份的年度水资源超采量、地下水总开采量以及地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他们还必须确定补给所需水量、来源、成本和所需资金。关键是,如果主要用水户(开采水量超过应缴纳水补给评估的水量50%的那些)提出异议,董事会就不能继续征收补给评估费。
Section § 71687.1
Section § 71687.2
本法律条文解释,如果董事会决定需要收取费用来补充该区域的地下水储量,他们将对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内开采的每英亩-英尺地下水收取统一费率。这项费用,称为补给费,将由开采地下水的人支付。关于这些费用如何以及何时支付的具体细节,将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详细说明。
Section § 71688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补给评估费率后,区域必须通知其内部所有产水设施的运营者。该通知将告知他们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内每英亩英尺地下水生产的收费标准。通知可以通过邮政明信片或其他一类邮件发送,邮资由区域支付。
Section § 71688.1
区域内每个水生产设施的运营者必须每季度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这份声明应包括提取的地下水总量、设施的位置以及水产量是如何计算的。如果需要,区域可能会要求更多信息。
如果董事会认为需要额外的报告,他们将通过一项决议,并在受影响的县通知公众。在此公告发布 (30) 天后,运营者必须按规定提交新的所需报告。
Section § 71688.2
Section § 71688.3
本节规定了如果某个区域的水生产商错误地多报了地下水产量,导致某个季度的补给评估费多付,如何申请退款的流程。如果生产商发现错误,他们必须在提交声明的截止日期后一年内,使用区提供的表格提交一份经核实的退款申请。如果申请信息不完整,生产商在收到通知后有30天时间补充。
区可以不经听证就批准退款,但如果拒绝申请,必须给申请人一个听证机会,申请人需在听证会上证明自己的情况。理事会就申请做出的决定是最终的。退款从补给评估费资金中支付,生产商可以选择将任何退款用于抵扣未来的评估费。退款只能通过本节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
Section § 71689.1
如果有人运营一个抽取地下水的设施,并且故意不注册该设施或不提交要求的报告,他们将向水区支付150美元的罚款,并承担任何利息。
Section § 71689.2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小型取水者设定补给评估费率。如果有人经营的取水设施出水口直径不超过两英寸,并且在面积不超过一英亩的土地上将水用于家庭或灌溉目的,他们必须支付这个设定的金额。这些小型取水者无需提交详细说明其地下水产量的宣誓声明。
Section § 71689.3
Section § 71689.4
Section § 71689.5
Section § 71689.6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项特定决议通过一年后,任何地区内的取水设施抽取地下水都是非法的,除非该设施装有水计量装置来追踪抽取的地下水量。如果有正当理由,例如设备供应或成本问题,该日期可以每年延长。延期必须在新截止日期前至少两个月公开宣布。排放口直径为两英寸或更小、用于不超过一英亩土地的家庭或灌溉用途的小型设施,如果支付由地区董事会决定的费用,则可获得豁免。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长六个月的监禁,并且每天的违规行为都构成一项单独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