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270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管理该区并为其做出决策。

Section § 71271

Explanation
首届董事会选举并获得认证后,他们需要尽快召开首次会议。这次会议必须在成立选举后的第六个星期一之前举行。

Section § 7127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首次会议上,董事会必须确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确立如何召集特别会议。
在其首次会议上,董事会应规定举行其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召集其特别会议的方式。

Section § 71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在其首次会议上,以及在每个奇数年的1月份的首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董事会也可以在任何会议上选举一名副主席。如果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副主席将代行主席的职权。

Section § 71274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开展工作,需要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出席(这称为法定人数)。但是,要真正通过任何法律、动议或决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投票赞成。

Section § 71276

Explanation
董事会只能通过正式程序做出决定,例如通过一项条例、一项决议或一项动议。

Section § 71277

Explanation
每当对一项法令进行表决时,每位理事会成员的投票都必须在理事会的官方记录中被记录为“赞成”或“反对”。

Section § 7127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董事会可以通过口头表决的方式批准决议和动议。但如果任何董事会成员提出要求,则必须进行正式的点名表决。

Section § 71279

Explanation

董事会成员必须亲自投票,不能让其他人代为投票。

董事会成员的投票不得通过代理人投出或行使。

Section § 71280

Explanation
董事会通过的任何条例都必须以“兹经____市水区董事会颁布如下:”这句话开头。这是对这些条例措辞的正式要求。

Section § 71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法令,通过简单援引的方式采纳其他法典中的条款,但前提是它们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某些程序和定义。

委员会可以制定任何法令,通过援引方式采纳任何法典,但须遵循《政府法典》第5篇第1部第1章第2条(从第50020节开始)的程序、定义和规定,并在适用范围内。

Section § 71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规定的规则来销毁记录。

区可依照政府法典第6编第1部第7章(从第60200条开始)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