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本条文中的规则和指引将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5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此语境下,一个词语的定义也适用于它的不同形式或变体。

词语的定义适用于其任何变体。

Section § 512

Explanation

本节将“供水商”定义为向他人提供供水服务的任何人。

“供水商”指任何向他人提供供水服务的人。

Section § 51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企业、组织、合伙企业、公司以及任何类型的政府机构。

“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任何类型的公共实体。

Section § 51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共实体”一词的含义。它包括加州范围内广泛的政府相关组织,例如市、县、区、理事会以及多种类型的部门或机构。基本上,任何州级或州级以下的政府机构或分支机构都被视为公共实体。

“公共实体”包括市、县、市县(无论是普通法或特许的)、区、理事会、委员会、局、管理局、机构、部门、处、科,任何其他类型的州政治分支机构,或州本身。

Section § 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供水服务”定义为通过销售、租赁、出租或输送方式提供水,供人们受益使用。这包括为此类活动签订合同,但不包括瓶装水。

Section § 516

Explanation
本节将“水表”定义为任何能够测量流经其的水量的装置或设施。

Section § 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分表”。分表是一种设备,用于追踪大型住宅或混合用途建筑内单个公寓或租赁单元的用水量。这些建筑必须至少包含两个居住单元。这些分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其代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