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对水的一般权力一般国家政策
Section § 100
Section § 100.5
Section § 101
本法律讨论了居住在河流或溪流旁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河岸权的人)的权利。它规定,这些土地所有者只能使用他们合理所需的水量,并且必须以有利于其土地的方式使用。然而,本法律也确保这些权利不会剥夺其他土地所有者合法用水的能力,无论是通过合理引水,还是使用他们合法获得的水。
Section § 106.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安全、清洁、负担得起且可用于饮用、烹饪和卫生的水。州政府机构在制定与水相关的规定和资金决策时,必须考虑这项政策。然而,这项法律不要求州政府提供更多的水或建设新的基础设施。它也不适用于新开发项目的水供应,或影响现有公共供水系统的运作。
Section § 106.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或县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供水来自水运商、瓶装水、自动售水机或零售水设施等来源,则不得为其颁发建筑许可证。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因火灾或自然灾害后重建的房屋。该法律强调,这对于整个州而言是重要的,而不仅仅是针对个别城市。
Section § 106.5
Section § 106.7
这项法律鼓励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发环境友好型的小型水力发电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应扰乱某些受保护区域,例如指定的野生和风景河流、荒野地区以及秃鹰等濒危物种的关键栖息地。
州机构被禁止在这些敏感区域批准水力发电项目。如果项目提议在这些区域之外,则必须评估其任何重大的负面环境影响。项目理想情况下应建在现有结构上,如水坝和运河,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申请人必须证明项目收入将高于其成本和长期环境缓解措施的费用。小于100千瓦的项目可免除其中一些要求。
Section § 108
Section § 108.5
加州这项法律规定,源头流域是该州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气候变化影响供水的情况下。这些流域为饮用水和农业用水提供支持,对水的可靠性和水质至关重要。该法律允许为这些流域的维护和修复提供与水利基础设施类似的财政支持。它不改变现有资助规定,也不干涉联邦法律或其他资助项目。符合条件的维护活动包括植被管理、草甸恢复、道路修复、河道恢复和森林保护等恢复和保护工作,以帮助在气候变化条件下管理供水。
Section § 109
这项加州法律指出,由于州内用水需求不断增长,高效用水至关重要。它强调需要明确界定用水的财产权以及这些权利的可转让性。这项政策旨在支持水和水权的自愿转让,前提是这符合水资源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双方利益。
该法律指示州政府机构,如水资源部和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鼓励并协助这些自愿的水资源转让。这包括帮助人们寻找和使用节水方法,从而腾出更多水资源用于转让。
Section § 110
这项法律强调了停止使用饮用水灌溉非功能性草坪的必要性,即那些不用于体育活动等目的的草地。这样做被认为是浪费且对环境不利的。法律指出,鉴于气候变化的影响(正如州长在2022年所指出的),节约用水至关重要。法律还提到内华达州已就科罗拉多河水采取了类似行动。法律明确指出,这项限制不影响用于农业生产的草地。最后,法律呼吁州机构积极推动停止使用饮用水灌溉非功能性草坪。
Section § 112
这项法律针对家用反渗透水处理设备。它将设备的效率定义为可在家中使用的水量与被浪费的水量之比。从1991年1月1日起,凡是出售、安装或出租用于家庭的此类设备,必须配备自动废水截止功能,或者其设计能达到或超过该功能所能实现的节水效果。从1993年1月1日起,1991年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此类设备,也必须进行改造以包含此功能或达到类似的节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