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在主账户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财务分支,称为“洪水防护走廊子账户”。它是预算中与洪水防护工作相关的一个特定部分。

Section § 79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总计七千万美元正从一个预算账户转移到另一个子账户,以执行本条中概述的特定活动或项目。

Section § 790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特定专款账户中的资金可由某个部门用于防洪项目,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这笔资金可用于购买土地或地役权以防洪、保护农业用地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它还包括向地方机构提供的赠款以及相关的行政费用。

具体而言,资金必须通过从自愿出售者处购买土地权益、后撤堤坝等行动来保护防洪走廊,并在保持农业和野生动物用途的同时改善这些区域。

(a)CA 水法典 Code § 79037(a) 专款账户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向该部门拨款后,可由该部门用于防洪项目,通过直接支出用于不动产的购置、修复、改善和保护,旨在防洪保护、农业用地保护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以及为实现这些目的向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赠款,以及相关行政费用。
(b)CA 水法典 Code § 79037(b) 专款账户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当通过以下所有行动用于防洪走廊的保护、创建和改善:
(1)CA 水法典 Code § 79037(b)(1) 从自愿出售者处购置不动产地役权及其他权益,以保护或改善防洪走廊和洪泛区,同时保持或改善不动产的农业用途。
(2)CA 水法典 Code § 79037(b)(2) 后撤现有防洪堤,并结合实施这些后撤行动,加固或改造现有堤坝。
(3)CA 水法典 Code § 79037(b)(3) 从自愿出售者处购置位于无法合理地使其免受未来洪水侵害的洪泛区内的不动产权益。
(4)CA 水法典 Code § 79037(b)(4) 从自愿出售者处购置不动产地役权及其他权益,以保护或改善防洪走廊,同时保持或改善不动产的野生动物价值。

Section § 790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部门应优先考虑与农业土地保护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相符的防洪项目。具体而言,他们应侧重于被加州保护部或加州渔猎部视为关键的项目。此外,只要有可能,他们应利用加州环保青年团或社区环保青年团的服务进行恢复和保护工作。

(a)CA 水法典 Code § 79038(a) 就本条而言,部门应优先考虑包含以下任一情况的项目:
(1)CA 水法典 Code § 79038(a)(1) 部门为防洪目的以及加州保护部为根据1995年《农业土地管理计划法》(《公共资源法》第10.2部(第10200条起))保护农业用地目的而指定为高度优先完成的项目。
(2)CA 水法典 Code § 79038(a)(2) 部门为防洪目的以及加州渔猎部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或恢复目的而指定为高度优先完成的项目。
(b)CA 水法典 Code § 79038(b) 对于恢复、改善和保护项目,只要可行,应使用加州环保青年团或社区环保青年团的服务。

Section § 79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在为农业用途获取土地时,首选方法是取得地役权——即使用土地的权利——这样财产就能保留在县税册上并继续用于农业。只有在土地管理需要时,或者如果这是土地所有者唯一愿意考虑的选择时,才应购买土地的全部所有权(完全产权)。部门在取得完全所有权之前必须探索所有可能的替代方案。如果最终出售了完全所有权权益,任何出售所得款项都需要存回一个特定的子账户。

(a)CA 水法典 Code § 79039(a) 为确保根据第79037条(b)款第(1)项取得的财产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保留在县税册上并用于农业用途,地役权的取得应是根据该项取得财产权益的首选方法,除非出于管理目的需要取得完全产权,或者土地所有者只考虑出售土地的完全产权。除非部门已考虑所有实际替代方案,否则不得根据第79037条(b)款第(1)项取得完全产权。
(b)CA 水法典 Code § 79039(b) 根据本条取得的完全产权的处置所得收益应存入子账户。

Section § 79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购买或收购,都必须在卖方自愿出售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卖方不能被强迫出售他们的财产。

Section § 79041

Explanation

在为项目获取任何土地或地役权之前,必须制定一项计划,以减轻对附近土地所有者的影响。该计划应评估项目将如何影响洪水、堤坝强度、分水设施、农业实践和木材作业,以及任何新建或改建设施的维护需求。

在根据本条规定获取地役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之前,项目应包含一项旨在最大程度减少对相邻土地所有者影响的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洪水影响、受影响堤坝的结构完整性、分流设施、惯常农业耕作实践和木材采伐作业的评估,以及对任何拟建造或改建设施所需维护的评估。

Section § 79042

Explanation
在政府机构获得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之前,他们必须在社区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他们需要通知当地县委员会、附近土地所有者、水区、市政当局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方有关此次会议。

Section § 79043

Explanation
该子账户中的资金,经州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用于修复防洪系统中的决口,以及修复引水和防洪设施。这些问题可能源于防洪役权计划或本节资助的其他项目。

Section § 79044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可以使用高达20%的拨款,设立信托基金来维护所购置的土地。如果他们将土地转让给其他实体,信托基金也必须一并转让。如果没有设立信托基金,他们必须确认可以使用其他资金来维护土地。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州机构。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9044(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9044(a)(1) 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在根据本条规定使用拨款购置任何特定地块的权益时,可以使用该款项设立信托基金,金额不超过购置款项的20%。信托基金的利息应仅用于维护根据本章购置的土地。
(2)CA 水法典 Code § 79044(a)(2) 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使用子账户资金购置土地并将其转让给其他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时,还应转让为维护该土地而设立的信托基金的所有权。
(b)CA 水法典 Code § 79044(b) 如果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未根据(a)款设立信托基金,它应向部门证明,它可以利用该机构或组织可用的其他资金维护所购置的土地。
(c)CA 水法典 Code § 79044(c) 本节不适用于州机构。

Section § 79044.5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通过支持地方政府参与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及其社区评级系统,帮助它们应对高昂的联邦洪水保险费用。该法律为此项工作拨款100万美元,平均分配用于两个目的:一是向城市和县提供关于如何加入NFIP的教育和技术援助;二是协助已加入该计划的城市和县通过实施符合条件的活动,从社区评级系统中受益。

(a)CA 水法典 Code § 79044.5(a) 立法机关旨在通过协助地方政府满足参与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和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社区评级系统的技术要求,解决联邦洪水保险费率飙升的问题。
(b)CA 水法典 Code § 79044.5(b)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第79036条转拨的资金中,现持续拨款一百万美元($1,000,000),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给该部门,具体如下:
(1)CA 水法典 Code § 79044.5(b)(1) 五十万美元($500,000)用于就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和注册流程向城市和县提供教育和技术援助。
(2)CA 水法典 Code § 79044.5(b)(2) 五十万美元($500,000)用于就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评级系统以及在该系统下可获得积分的活动实施,向目前已加入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城市和县提供教育和技术援助。

Section § 7904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获得加州立法机关的批准,从特定基金中拨出的五百万美元应拨给圣地市。这笔钱将由该市用于防洪目的,特别是用于街道和公路。

Section § 790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特定子账户中用于行政管理费用的金额,不能超过该账户存入资金总额的5%。简单来说,只有一小部分账户资金可以用于行政开支。

子账户中存入的总金额不超过5%可用于支付与本条行政管理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7904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特定部门制定规章制度,以落实本条的各项规定。简单来说,该部门有权制定必要的指导方针,确保本条能够有效执行。

部门可以制定规章以执行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