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计划防洪走廊计划
Section § 79037
本法律条款规定,特定专款账户中的资金可由某个部门用于防洪项目,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这笔资金可用于购买土地或地役权以防洪、保护农业用地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它还包括向地方机构提供的赠款以及相关的行政费用。
具体而言,资金必须通过从自愿出售者处购买土地权益、后撤堤坝等行动来保护防洪走廊,并在保持农业和野生动物用途的同时改善这些区域。
Section § 79038
本法律条款强调,部门应优先考虑与农业土地保护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相符的防洪项目。具体而言,他们应侧重于被加州保护部或加州渔猎部视为关键的项目。此外,只要有可能,他们应利用加州环保青年团或社区环保青年团的服务进行恢复和保护工作。
Section § 79039
这项法律强调,在为农业用途获取土地时,首选方法是取得地役权——即使用土地的权利——这样财产就能保留在县税册上并继续用于农业。只有在土地管理需要时,或者如果这是土地所有者唯一愿意考虑的选择时,才应购买土地的全部所有权(完全产权)。部门在取得完全所有权之前必须探索所有可能的替代方案。如果最终出售了完全所有权权益,任何出售所得款项都需要存回一个特定的子账户。
Section § 79041
在为项目获取任何土地或地役权之前,必须制定一项计划,以减轻对附近土地所有者的影响。该计划应评估项目将如何影响洪水、堤坝强度、分水设施、农业实践和木材作业,以及任何新建或改建设施的维护需求。
Section § 79042
Section § 79043
Section § 79044
Section § 79044.5
本节旨在通过支持地方政府参与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及其社区评级系统,帮助它们应对高昂的联邦洪水保险费用。该法律为此项工作拨款100万美元,平均分配用于两个目的:一是向城市和县提供关于如何加入NFIP的教育和技术援助;二是协助已加入该计划的城市和县通过实施符合条件的活动,从社区评级系统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