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055

Explanation

本节在一个特定账户内设立了防洪补助分账户。它明确规定,就本法而言,“分账户”一词即指此特定的分账户。

(a)CA 水法典 Code § 79055(a) 特此在该账户中设立防洪补助分账户。
(b)CA 水法典 Code § 79055(b) 就本条而言,“分账户”指由 (a) 款设立的防洪补助分账户。

Section § 79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四千五百万美元正从一个财政基金转移到一个特定的子账户。

Section § 79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资金持续可用,无需每年批准预算,以支付加州在截至1999年1月1日已获批准的某些防洪和防汛项目中的费用份额。这些项目是基于1945年和1946年关于州水资源和防洪的法律。该账户的资金也可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信贷和贷款。

这些资金只能用于加州特定县的项目,具体包括康特拉科斯塔县、弗雷斯诺县、克恩县、洛杉矶县、马林县、纳帕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圣克拉拉县、索诺玛县和文图拉县。

此外,对于2001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项目,州政府的费用分摊将限于现有法律或其任何修订所规定的金额。

(a)CA 水法典 Code § 79057(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子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给该部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支付截至1999年1月1日根据1945年《州水资源法》(第6编第6部分第1章(自第12570条起)和第2章(自第12639条起))、1946年《防洪法》(第6编第6部分第3章(自第12800条起))以及《加州流域保护和防洪法》(第6编第6部分第4章(自第12850条起))通过并授权的防洪和防汛项目的非联邦费用中州政府承担的份额,包括根据第12585.3条和第12585.4条、第12585.5条(d)款以及第12866.3条和第12866.4条向地方机构提供的信贷和贷款,以及用于实施第6编第6部分第3.5章(自第12840条起)。
(b)CA 水法典 Code § 79057(b) 子账户中的资金应仅分配给康特拉科斯塔县、弗雷斯诺县、克恩县、洛杉矶县、马林县、纳帕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圣克拉拉县、索诺玛县和文图拉县的项目。
(c)CA 水法典 Code § 79057(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对于2001年1月1日之后通过并授权的防洪和防汛项目,州政府承担的非联邦费用份额不得超过根据第6部分第1章(自第12570条起)或其任何修订所授权的非联邦费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