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水法典 Code § 79151(a) “账户”指根据第79152节设立的节水账户。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9151(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9151(b)(1) “节水计划或项目”指为提高用水效率而采取的可行资本支出措施,其效益超过成本。
(2)CA 水法典 Code § 79151(b)(2) 这些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水法典 Code § 79151(b)(2)(A) 沟渠衬砌或管道化。
(B)CA 水法典 Code § 79151(b)(2)(B) 供水系统控制的改进,例如自动化渠道控制、在配水系统内建造小型水库以节约已收集用于使用的水,以及相关的物理改进。
(C)CA 水法典 Code § 79151(b)(2)(C) 尾水回抽回收系统。
(D)CA 水法典 Code § 79151(b)(2)(D) 对老化的配水系统进行重大改进或更换,以减少泄漏并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
(E)CA 水法典 Code § 79151(b)(2)(E) 1997年7月16日签署并经农业水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关于高效农业水管理实践的谅解备忘录》中确定的农业节水计划的资本支出特征,以及其任何修订。
(c)CA 水法典 Code § 79151(c) “经济欠发达地区”指州内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任何地区:
(1)CA 水法典 Code § 79151(c)(1) 根据最新联邦人口普查,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四万美元 ($40,000)。
(2)CA 水法典 Code § 79151(c)(2) 根据最新联邦人口普查,年平均失业率高于9%。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9151(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9151(d)(1) “地下水补给设施”指用于人工地下水补给的土地和设施,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蓄水池、坑、沟渠和犁沟进行渗透、改造河床、漫灌和注井。就本章而言,“地下水补给设施”的支出包括用于扩建、翻新或重组用于地下水补给的土地和设施以及购置额外土地用于补给池的资本支出。
(2)CA 水法典 Code § 79151(d)(2) 地下水补给设施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法典 Code § 79151(d)(2)(A) 用于调节水位但非调节水流以实现从水道分流的河道内设施。
(B)CA 水法典 Code § 79151(d)(2)(B) 机构拥有的取水设施。
(C)CA 水法典 Code § 79151(d)(2)(C) 将水输送到补给地点的输送设施,包括用于水流调节和补给水测量的装置。
(3)CA 水法典 Code § 79151(d)(3) 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包括设施下的土地,可由一个更大系统的可分离特征、多用途特征的适当份额,或两者兼而有之。
(e)CA 水法典 Code § 79151(e) “基础设施修复项目”指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旨在修复、更换、恢复或改造现有供水系统(为家庭、市政或工业用途供水)的项目,包括管道、泵站、阀门、水表、水库以及所有其他附属供水设施,这些项目旨在减少或消除显著的配水系统水损,或替换威胁依赖该供水系统的地区健康、安全、福祉和经济的故障系统组件。
(f)CA 水法典 Code § 79151(f) “地方机构”或“机构”指任何参与水管理的市、县、市县、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州的其他政治分区。“地方机构”或“机构”也指互助水公司。就本章而言,互助水公司指为向其成员或股东提供灌溉或生活用水(或两者兼有)而成立或从事开发、分配、供应或输送水业务的非营利公司,按实际成本加必要费用收取。
(g)CA 水法典 Code § 79151(g) “项目”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法典 Code § 79151(g)(1) 节水项目。
(2)CA 水法典 Code § 79151(g)(2) 地下水补给设施。
(3)CA 水法典 Code § 79151(g)(3) 城市节水项目。
(4)CA 水法典 Code § 79151(g)(4) 基础设施修复项目。
(h)CA 水法典 Code § 79151(h) “城市节水项目”指1998年4月8日经加州城市节水委员会修订的《关于加州城市节水的谅解备忘录》中确定的城市节水计划的资本支出特征,以及其任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