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水和水再生计划非点源污染防治项目
Section § 79111
本节定义了理解《水法典》本部分的重要术语。“最佳管理实践”是指在考虑各种限制因素后,被认为最有效地减少非点源污染的策略。“资本成本”是指《公共资源法典》中另一法律条款所定义的成本。“管理措施”是指经济上可行的方法,用于预防或减少污染物进入州水域。“区域委员会”是指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最后,“子账户”是为非点源污染控制设立的专项资金。
Section § 79114
这项法律解释了资金如何用于支持解决分散来源(即非点源)水污染的项目。州政府可以向地方机构或土地所有者团体提供每项最高500万美元的拨款,用于符合特定环境计划和战略的项目。资金应流向那些能够持续改善水质20年的项目,目标领域包括农业、采矿和城市径流等。
项目必须采用最佳管理实践,如果涉及建设成本,申请人需要提供配套资金。拨款的预付金额不得超过25%。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监测和报告项目对减少污染的影响。
此外,部分资金可用于支持示范项目,以探索处理非点源污染的新方法或更优方法。项目完成后,必须提交一份报告,评估项目目标是否实现,该报告将与相关机构和团体共享。
Section § 79114.2
Section § 79114.5
这条法律规定解释了加州某些项目的资金如何分配。百分之六十的资金将用于河滨县、文图拉县、洛杉矶县、圣迭戈县、奥兰治县或圣贝纳迪诺县的项目。剩下的百分之四十将分配给所有其他县的项目。但是,这项分配规则不适用于提到的特定条款,即79114.2和79117。
Section § 79116
本法律规定,特定子账户中的总资金,最多只能将其中5%用于支付与本条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79117
本节规定,一千万美元可用于特定的环境项目,但须经立法机关批准。其中,两百万美元用于研究和识别污染源,八百万美元用于采取措施保护水质免受农药的有害影响,目标是实现20年以上的持久效益。负责的委员会必须制定管理这些资金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