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110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旨在提供拨款资金,用于资助那些通过管理非点源污染(即不来源于特定单一来源的污染)来帮助保持全州水体清洁的项目。

Section § 791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理解《水法典》本部分的重要术语。“最佳管理实践”是指在考虑各种限制因素后,被认为最有效地减少非点源污染的策略。“资本成本”是指《公共资源法典》中另一法律条款所定义的成本。“管理措施”是指经济上可行的方法,用于预防或减少污染物进入州水域。“区域委员会”是指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最后,“子账户”是为非点源污染控制设立的专项资金。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文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水法典 Code § 79111(a) “最佳管理实践”是指由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指定区域的水质规划机构确定的、在技术、制度、环境和经济限制下,预防或减少特定类型非点源污染产生的最有效可行方法或一套方法。
(b)CA 水法典 Code § 79111(b) “资本成本”与《公共资源法典》第32025条所定义的“成本”具有相同含义。
(c)CA 水法典 Code § 79111(c) “管理措施”是指经济上可行的措施,旨在预防或控制污染物进入州水域,这些措施体现了通过应用最佳可用非点源污染控制实践、技术、工艺、选址标准、操作方法或其他替代方案所能达到的最大程度的污染物预防。
(d)CA 水法典 Code § 79111(d) “区域委员会”是指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e)CA 水法典 Code § 79111(e) “子账户”是指由第79112条设立的非点源污染控制子账户。

Section § 79112

Explanation
本节在一个现有账户中设立“非点源污染控制子账户”,旨在处理那些并非来自单一、可识别来源的污染问题。

Section § 791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将一亿美元从一个财务账户转入一个子账户,用于资助本条所述的各项行动。

Section § 79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资金如何用于支持解决分散来源(即非点源)水污染的项目。州政府可以向地方机构或土地所有者团体提供每项最高500万美元的拨款,用于符合特定环境计划和战略的项目。资金应流向那些能够持续改善水质20年的项目,目标领域包括农业、采矿和城市径流等。

项目必须采用最佳管理实践,如果涉及建设成本,申请人需要提供配套资金。拨款的预付金额不得超过25%。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监测和报告项目对减少污染的影响。

此外,部分资金可用于支持示范项目,以探索处理非点源污染的新方法或更优方法。项目完成后,必须提交一份报告,评估项目目标是否实现,该报告将与相关机构和团体共享。

(a)CA 水法典 Code § 79114(a) 子账户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给委员会后,可由委员会用于向地方公共机构或由土地所有者组成的非营利组织授予拨款,每个项目不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以制定和实施地方非点源计划。拨款仅可用于以下任何项目:
(1)CA 水法典 Code § 79114(a)(1) 符合根据第79080条 (d) 款制定的地方流域管理计划以及区域水质控制计划的项目。
(2)CA 水法典 Code § 79114(a)(2) 广泛的非点源项目,包括委员会1995年9月发布的《非点源管理倡议》中确定的项目,以及非点源技术咨询委员会报告中确定的项目。
(3)CA 水法典 Code § 79114(a)(3) 符合由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编制的《流域管理倡议实施综合计划》的项目。
(4)CA 水法典 Code § 79114(a)(4) 根据委员会的非点源污染控制计划的15年实施战略和五年实施计划,实施管理措施和实践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所需项目,且该计划符合1990年联邦《海岸区法案再授权修正案》第6217(g)条的要求。
(b)CA 水法典 Code § 79114(b) 由子账户资助的项目应证明其在20年内持续保持水质效益的能力。项目所解决的非点源污染类别可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农业、城市径流、采矿、水文改造、放牧、现场处置系统、船厂和码头,以及动物饲养场。解决非点源污染的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野火管理、安装植被系统以过滤或延缓污染物负荷、激励计划或大规模示范计划以减少商业对污染物质的依赖或提高对替代方法和材料的接受度,以及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非点源污染影响的工程措施。项目应有明确的水质或有益用途目标。
(c)CA 水法典 Code § 79114(c) 由子账户资助的项目应采用最佳管理实践、管理措施或两者兼有。
(d)CA 水法典 Code § 79114(d) 如果项目包含资本成本,这些成本应由项目申请人确定。拨款接受者应根据以下公式,为项目中包含建设资本支出的部分提供配套出资:
项目资本成本/接受者配套资本成本
$1,000,000至$5,000,000(含) ........................
20%
$125,000至$999,999(含) ........................
15%
$1至$124,999(含) ........................
10%
(e)CA 水法典 Code § 79114(e) 拨款的预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的25%。
(f)CA 水法典 Code § 79114(f) 由子账户资助的项目的提案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监测和报告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79114(f)(1) 确定一个或多个非点源污染。
(2)CA 水法典 Code § 79114(f)(2) 描述受影响水体的基线水质。
(3)CA 水法典 Code § 79114(f)(3) 描述拟议实践或措施的实施方式。
(4)CA 水法典 Code § 79114(f)(4) 确定拟议实践或措施在预防或减少污染方面的有效性。
(g)CA 水法典 Code § 79114(g) 尽管有 (b) 款规定,委员会可将子账户中总存款的最多5%用于旨在预防、减少或处理非点源污染的示范项目。

Section § 791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500万美元,用于支持畜禽养殖场的贷款和赠款。它允许提供最高50万美元的低息贷款,以资助管理动物废弃物的项目。地方公共机构可以获得赠款,用于制定这些设施的运营指南和计划,确保它们符合统一标准。这些资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加州环境质量法》下必要的环境审查费用。

Section § 791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已经从以第79148条为起始的某个特定资金来源获得资助,那么它就不能再从本条款获得资助。

Section § 79114.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解释了加州某些项目的资金如何分配。百分之六十的资金将用于河滨县、文图拉县、洛杉矶县、圣迭戈县、奥兰治县或圣贝纳迪诺县的项目。剩下的百分之四十将分配给所有其他县的项目。但是,这项分配规则不适用于提到的特定条款,即79114.2和79117。

(a)CA 水法典 Code § 79114.5(a) 子账户中百分之六十的资金应分配给位于河滨县、文图拉县、洛杉矶县、圣迭戈县、奥兰治县或圣贝纳迪诺县的项目。
(b)CA 水法典 Code § 79114.5(b) 子账户中百分之四十的资金应分配给位于(a)款未述及的县的项目。
(c)CA 水法典 Code § 79114.5(c) 本节不适用于第79114.2节或第79117节。

Section § 791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指导方针,以便将本条文的内容付诸实施。

Section § 79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特定子账户中的总资金,最多只能将其中5%用于支付与本条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存入子账户的总金额中,用于支付与本条行政管理相关的费用不得超过5%。

Section § 791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千万美元可用于特定的环境项目,但须经立法机关批准。其中,两百万美元用于研究和识别污染源,八百万美元用于采取措施保护水质免受农药的有害影响,目标是实现20年以上的持久效益。负责的委员会必须制定管理这些资金的法规。

(a)CA 水法典 Code § 79117(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第79113条转拨的资金中,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经立法机关向委员会拨款后,委员会在与农药管理部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后,可用于以下拨款:
(1)CA 水法典 Code § 79117(a)(1) 两百万美元 ($2,000,000) 用于研究和来源识别。
(2)CA 水法典 Code § 79117(a)(2) 八百万美元 ($8,000,000) 用于缓解措施,以保护水质免受农药潜在不利影响,这些措施经委员会与农药管理部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协商后确定,能够提供20年的效益。
(b)CA 水法典 Code § 79117(b)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执行本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