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水和水再生计划清洁水计划
Section § 79120
本节解释了水相关法律条文中使用的具体定义。“合格项目”是指能够防止水污染、再生水或改善水质的项目;可以获得州或联邦资金资助;经委员会优先认定;并符合水质标准。“联邦援助”是指联邦政府根据《清洁水法》为建设合格项目提供的资金。“市政当局”的定义与《清洁水法》中的定义相同,并包括有资格获得联邦水项目援助的各种州实体。“小型社区”是指人口不超过10,000人的市政当局,或一个较大市政当局中存在财政困难的小部分。最后,“处理设施”由《清洁水法》定义。
Section § 79121
本节在一个账户内设立了几个特定的子账户:州循环基金贷款子账户、小型社区赠款子账户和废水建设赠款子账户。这些子账户可能旨在管理与水和废水项目相关的不同类型的资金或赠款。
Section § 79122
这项法律将特定资金转入两个子账户,这些资金可用于特定用途,且不受特定财政年度限制。
首先,三千零五十万美元被分配给州循环基金贷款子账户,用于根据《清洁水法案》为项目提供贷款,以及其他指定用途。其次,三千四百万美元被分配给小社区拨款子账户,用于向小社区提供拨款以建设符合条件的水处理设施。
Section § 79122.2
这项法律将3550万美元转移到一个专门的基金,该基金为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提供财政支持。这些资金指定用于曼特卡市、斯托克顿市、特雷西市和奥兰治科夫市的项目,但前提是州立法机关批准拨款。
Section § 79122.4
Section § 79124
Section § 79125
本法律规定,每个子账户里的钱,最多只能有3%用来支付管理本条所规定活动的费用。
Section § 79127
Section § 79128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小型社区提供拨款,确保拨款不超过项目符合条件成本的 97.5%,例如研究、规划、设计和建设费用。任何单一项目的拨款总额不得超过 350 万美元。
Section § 79129
本节解释了与水项目相关的贷款或赠款合同必须包含一些关键要素。这些合同需要列出项目的预估成本,并说明所提供的援助类型。合同应确保委员会在项目进行中或完成后,向市或小型社区支付约定的金额。此外,社区必须同意迅速完成项目,妥善启动并维护其运营,并承担其应分担的费用。
Section § 7913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市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贷款或赠款合同时必须遵守的要求。首先,市必须证明公众有真正的机会参与项目的决策过程。其次,如果就该项目举行选举,则必须包括该地区的所有选民,除非该项目仅影响特定区域。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包括受影响区域的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