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a) 子账户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向委员会拨款后,委员会经与加州海岸委员会协商后可使用,以按照 (b) 款规定发放贷款,并向市政当局、地方公共机构、教育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发放每个项目不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赠款,用于本条的目的。赠款可用于以下任何项目:
(1)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a)(1) 旨在改善公共海滩水质并进行改进以确保公共海滩附近的沿海水域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104部第10章第5节第2条(自第115875节起)中规定的细菌学标准的项目。
(2)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a)(2) 提供监测、收集和分析环境水质综合能力的项目,包括可输入全州信息库的监测技术,该信息库具有标准化协议以及采样、收集、存储和检索程序。
(3)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a)(3) 改进现有污水收集系统和化粪池系统以恢复和保护沿海水质的项目。
(4)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a)(4) 旨在实施雨水和径流污染减少与预防计划以恢复和保护沿海水质的项目。
(5)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a)(5) 符合州非点源污染控制计划的项目,该计划经修订以符合1990年联邦《海岸区法案再授权修正案》第6217节、联邦《清洁水法》第319节 (33 U.S.C. Sec. 1329) 以及第7部(自第13000节起)的要求。
(b)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b) 除了根据 (a) 款授权的赠款外,委员会可向市政当局、地方公共机构、教育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发放每个项目不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贷款,用于 (a) 款第 (3) 项中规定的目的。
(c)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c) 从子账户获得资助的项目应证明其有能力在20年内为持续的、长期的水质或环境恢复或保护带来效益,应解决退化的根本原因,而非表面症状,并应符合委员会、适用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和加州海岸委员会制定、实施或采纳的水质和资源保护计划。
(d)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d) 子账户资金的申请人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监测和报告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d)(1) 识别项目将预防或减少的非点源污染或污染源。
(2)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d)(2) 描述将要解决的基线水质或环境质量。
(3)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d)(3) 描述项目将如何有效预防或减少污染并展示预期的环境成果。
(e)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e) 项目完成后,子账户资金的接收方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总结已完成的活动并说明项目目的是否已达成。报告应包括接收方根据项目监测和报告计划收集的信息,包括对项目在预防或减少污染方面的有效性的评估。委员会应将该报告向公众、流域团体以及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公开。
(f)CA 水法典 Code § 79148.8(f) 如果项目包含建设的资本成本,这些成本应由项目申请人明确。赠款接收方应为项目中包含建设资本成本的部分提供配套资金,按照以下公式:
资本成本项目成本/接收方配套资本成本
$1,000,000 至 $5,000,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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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25,000 至 $999,999(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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