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水和水再生计划水循环利用计划
Section § 79135
Section § 79137
这项法律将4000万美元从一个账户转到一个子账户,用于特定项目。其中百分之六十的资金指定用于河滨县、文图拉县、洛杉矶县、圣地亚哥县、奥兰治县或圣贝纳迪诺县的项目。剩余的百分之四十用于其他县的项目。
Section § 79138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00年3月8日,水循环利用子账户中剩余的任何资金,以及未来存入的任何资金,都应被转移,用于本法规中规定的特定目的。此外,根据某些与水循环利用相关的贷款合同偿还给州的任何款项,也必须存入该子账户。
Section § 7913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水务委员会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获得联邦资金。为此,委员会必须首先确定配套资金,准备好按照《清洁水法》的要求支出最低金额,并确保任何协议都符合本条的目的。
Section § 79140
本节阐述了特定子账户中的资金如何用于水循环项目。其中一半资金自动预留,用于向城镇提供贷款,帮助它们规划和建设水循环设施。这笔资金由委员会管理,不受具体预算年度的限制。另一半资金在州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用于提供赠款。这些赠款也用于支持市政当局开展水循环项目。
Section § 7914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城市签订协议,为水循环利用项目提供贷款和赠款。在决定这些协议时,委员会将考虑许多因素,例如该项目与其它水源相比,是否是满足当地用水需求的经济有效方式;是否有助于保护水质;以及城市是否已准备好启动建设。其他因素还包括该项目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供水可靠性、其环境效益,以及如何减少对主要水系统的需求。委员会还会考虑该项目如何鼓励更多的水循环利用,以及所申请的资金数额。仅凭成本效益不足以做出决定。
Section § 79142
法律规定,根据第79141条签订的协议,可以包含董事会认为为实现本条款目标所必需的任何内容。
Section § 79142.2
Section § 79142.4
Section § 79144
本节允许委员会采取行动,例如制定计划、进行调查和研究,以有效管理废物。他们还可以提出建议,特别是针对加州范围内大规模的废物管理和回收工作。“研究”在本法律下可以包括设置设备和设施,用于监测和测试废物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