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1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条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引用了另一节来定义“市”。它将“子账户”定义为在另一节中设立的水循环子账户。“水循环项目”被描述为符合某些再生标准和水质标准的项目。

Section § 79136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一个名为“水再生利用子账户”的专项资金,它是更大基金的一部分,专门用于推动水再生利用项目。

Section § 79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4000万美元从一个账户转到一个子账户,用于特定项目。其中百分之六十的资金指定用于河滨县、文图拉县、洛杉矶县、圣地亚哥县、奥兰治县或圣贝纳迪诺县的项目。剩余的百分之四十用于其他县的项目。

(a)CA 水法典 Code § 79137(a) 四千万美元($40,000,000)特此从该账户转入子账户,用于本条的目的。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9137(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9137(b)(1) 子账户中百分之六十的资金应分配给位于河滨县、文图拉县、洛杉矶县、圣地亚哥县、奥兰治县或圣贝纳迪诺县的项目。
(2)CA 水法典 Code § 79137(b)(2) 子账户中百分之四十的资金应分配给位于第 (1) 款未提及的县的项目。

Section § 79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00年3月8日,水循环利用子账户中剩余的任何资金,以及未来存入的任何资金,都应被转移,用于本法规中规定的特定目的。此外,根据某些与水循环利用相关的贷款合同偿还给州的任何款项,也必须存入该子账户。

2000年3月8日,安全、清洁、可靠供水基金中清洁水和水循环利用账户下的水循环利用子账户中剩余的未分配资金,以及在该日期之后存入该子账户的任何资金,应被转移至该子账户;并且,根据第7部第17章(自第14050条起)或第24部第5章第3条(自第78620条起)签订的任何贷款合同,所有偿还给州的款项,也应存入该子账户,以用于本条目的目的。

Section § 79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水务委员会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获得联邦资金。为此,委员会必须首先确定配套资金,准备好按照《清洁水法》的要求支出最低金额,并确保任何协议都符合本条的目的。

委员会可以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争取联邦拨款拨入子账户,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水法典 Code § 79139(a) 委员会已确定任何所需的配套资金。
(b)CA 水法典 Code § 79139(b) 委员会准备承诺按照《清洁水法》的要求,支出子账户中的任何最低金额。
(c)CA 水法典 Code § 79139(c) 委员会与联邦政府之间的任何协议均符合本条的目的。

Section § 7914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特定子账户中的资金如何用于水循环项目。其中一半资金自动预留,用于向城镇提供贷款,帮助它们规划和建设水循环设施。这笔资金由委员会管理,不受具体预算年度的限制。另一半资金在州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用于提供赠款。这些赠款也用于支持市政当局开展水循环项目。

(a)CA 水法典 Code § 79140(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分账户中百分之五十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给委员会,用于向市政当局提供贷款,以依照第79141条的规定规划和建设水循环项目,以及用于第79143条、第79144条和第79145条所述的目的。
(b)CA 水法典 Code § 79140(b) 分账户中百分之五十的资金,经立法机关向委员会拨款后,可由委员会用于向市政当局提供赠款,以依照第79141条的规定规划和建设水循环项目。

Section § 79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城市签订协议,为水循环利用项目提供贷款和赠款。在决定这些协议时,委员会将考虑许多因素,例如该项目与其它水源相比,是否是满足当地用水需求的经济有效方式;是否有助于保护水质;以及城市是否已准备好启动建设。其他因素还包括该项目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供水可靠性、其环境效益,以及如何减少对主要水系统的需求。委员会还会考虑该项目如何鼓励更多的水循环利用,以及所申请的资金数额。仅凭成本效益不足以做出决定。

委员会可根据本条规定,与市政当局签订关于水循环利用项目贷款和赠款的协议。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根据本条签订协议时应考虑的标准可包括但不限于:与市政当局可能可用的其他水源相比,该项目是否是满足州或地方供水需求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该项目是否对保护水质有必要;市政当局推进水循环利用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准备程度;循环水提高供水可靠性、水质、生态系统恢复和其他环境效益的程度;净节水效益;循环水减少对湾区-三角洲系统、科罗拉多河或其他对区域或全州供水至关重要的水系统供水需求的程度;鼓励开发新的水循环利用项目的能力;以及市政当局根据本条申请的资金数额。与州或地方其他水源相比,项目的成本效益不应是决定是否签订协议的唯一因素。

Section § 7914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根据第79141条签订的协议,可以包含董事会认为为实现本条款目标所必需的任何内容。

根据第79141条订立的协议,可以包括董事会为实现本条目的目的而认为必要的条款。

Section § 7914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特定项目相关的贷款规则。它指出,此类贷款不得暂停或延迟偿还本金或利息。此外,根据所述条款发放的任何贷款必须在20年内偿还。董事会可以提供贷款,最高可覆盖符合条件的回收项目设计和建造核准成本的100%。

Section § 791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将某些贷款的利率设定为州政府债券利率的50%。如果计算出的利率不是百分之零点一的整数倍,则向上取整到最接近的百分之零点一。一旦贷款利率确定,它将在整个还款期内保持不变,还款期内每年需稳定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791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贷款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都必须存入与该贷款计划相关的特定子账户。这些支付不能转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7914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子账户中资产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必须存回该子账户。

Section § 79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城市或城镇提供财政拨款,用于规划水循环利用项目的研究。每项拨款最高可达75,000美元。

Section § 7914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采取行动,例如制定计划、进行调查和研究,以有效管理废物。他们还可以提出建议,特别是针对加州范围内大规模的废物管理和回收工作。“研究”在本法律下可以包括设置设备和设施,用于监测和测试废物管理过程。

委员会可以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开展为执行本条所必需或适宜的计划、调查、研究、开发和考察,并可就此准备建议,包括准备关于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和废水回收利用的全面全州性或区域性考察和报告。就本条而言,“研究”可包括监测和测试设备及相关设施的设计、购置、安装或建造。

Section § 79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特定子账户中的资金,不超过3%可用于行政管理费用以及与第79144节相关的用途。

(a)CA 水法典 Code § 79145(a) 存入子账户的总金额中,不超过3%可用于支付与本条文行政管理相关的费用。
(b)CA 水法典 Code § 79145(b) 存入子账户的总金额中,不超过3%可用于第79144节的用途。

Section § 791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水循环利用项目涉及将再生水排入直接向饮用水处理设施供水的水库,那么特定子账户中的资金不能用于支持此类项目。

Section § 79147

Explanation

委员会拥有制定实施本条所需规则的权力。此外,委员会应加快审查和处理与本条目标相关的协议。曾要求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报告本条的实施进展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79147(a) 委员会可以制定规章以执行本条。
(b)CA 水法典 Code § 79147(b) 鼓励委员会加快审查和处理协议,以实现本条的宗旨。委员会应在2001年6月30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本条的实施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