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可靠性和基础设施计划地下水储存计划
Section § 79171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联合用水项目的重要定义。联合用水是指通过地表水直接补给地下含水层,或通过地表水替代来增加地下水,从而将水储存在地下含水层中以备将来使用。联合用水设施是管理这一过程所需的物理基础设施,包括池塘、水井和监测系统。
联合用水项目旨在为地方机构或其他用水者(包括环境)的供水需求带来益处。法律将“地方机构”定义为任何形式的州政治分区,如城市或地区,并将“项目参与者”定义为参与这些项目的公共机构。它还提到了与这些工作相关的联合用水子账户。
Section § 79174
Section § 79175
Section § 7917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部门如何优先处理加州与水相关的项目。那些拥有外部资金(不包括中央谷地项目修复基金)的项目将获得最高优先权。在评估项目时会考虑几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项目能增加多少供水和可靠性,是否符合CALFED的建议,以及对供水和环境的益处。其他考虑因素包括节约用水的储存可用性、地下水盆地的适宜性、减少超采、解决海水入侵问题、经济和工程方面的合理性、配套资金的可用性、地方机构的参与、减少旱年地表水需求的潜力、水回收系统的存在,以及项目区域的地下水是否受某个计划管理。
Section § 79177
Section § 79178
一个建设项目从指定的资金来源获得的拨款不能超过五千万美元。
Section § 79179
本法律规定,特定子账户中的总资金,最多只能将其中5%用于支付与本条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79181
本节规定了加州地下水项目的规则,旨在确保这些项目尊重土地所有者和其他用水者的权利。项目的设立必须确保不会在水量或水质方面不合理地损害其他地下水使用者。为了获得资金,申请人必须持续监测地下水,并遵守关于其可抽取水量的规定。项目参与者不得起诉在历史权利或法定权益范围内使用地下水的土地所有者。反之,如果项目参与者遵守本法律和现有协议,土地所有者也不得起诉他们。本法律不改变加州现有的地下水权规则。
Section § 79182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发放与用水相关的拨款时,与一个咨询委员会合作。该委员会应包括来自地方水务机构、项目参与者、环保团体、农业劳工倡导者以及使用地下水的农民的专家。它必须代表中央谷地的各个社区。如果委员会成员或其家人与拨款申请人存在关联(例如受雇于申请人),他们必须披露此情况,并且不得审查该申请人的拨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