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1) “地下水补给设施”指用于人工地下水补给的土地和设施,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蓄水池、坑、沟渠和犁沟进行渗透、改造河床、漫灌以及注井和替代补给。“地下水补给设施”还指用于扩建、翻新或改造已用于地下水补给的土地和设施,以及购置用于滞留和蓄水池的额外土地的资本支出。
(2)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2) 地下水补给设施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2)(A) 用于调节水位的河道内设施,但不包括为实现从水道分流而调节水流的设施。
(B)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2)(B) 机构拥有的取水设施。
(C)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2)(C) 输送至补给点的设施,包括用于水流调节和补给水测量装置。
(3)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3) 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包括设施下的土地,可由一个更大系统的可分离特征、多用途特征的适当份额,或两者兼有。
(b)CA 水法典 Code § 78670(b) “替代补给”指通过向主要依靠地下水供应的用户提供可中断的地表水,以通过直接使用该地表水而非抽取地下水的方式实现地下水储存,从而增加地下水储存量。替代补给是在使用可中断地表水进行人工补给的同时,替代持续抽水。但是,债券收益不得用于购买地表水以替代抽取地下水。
(c)CA 水法典 Code § 78670(c) “地方机构”或“机构”指任何参与水资源管理的城市、县、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州的其他政治分区。
(d)CA 水法典 Code § 78670(d) “项目”指以下两项:
(1)CA 水法典 Code § 78670(d)(1) 地下水补给设施。
(2)CA 水法典 Code § 78670(d)(2) 自愿、经济高效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
(e)CA 水法典 Code § 78670(e) “子账户”指由第78671条设立的水资源节约和地下水补给子账户。
(f)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1) “自愿、经济高效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指那些可行的资本支出措施,通过计划提高用水效率,其效益超过其成本。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 这些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i) 沟渠衬砌或管道化。
(ii)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ii) 供水系统控制的改进,例如自动化渠道控制,在配水系统内建设小型水库以节约已截留用于使用的水,以及相关的物理改进。
(iii)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iii) 尾水回抽回收系统。
(iv)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iv) 配水系统的重大改进或更换以减少泄漏。
(v)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v) 农场灌溉系统的资本改造,提高灌溉效率,例如喷灌或地下滴灌。
(vi)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vi) 城市节水计划的资本支出特征,载于1994年3月9日修订的《关于加州城市节水的谅解备忘录》。
(vii)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vii) 三级县的输送设施,包括附属设备,实施长期节水计划所必需的,将节约的水从不直接接收湾区-三角洲水域的地区转移到接收湾区-三角洲水域的地区,并且由于此次转移,这些地区对湾区-三角洲水域的需求将减少。
(B)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B) 在每种情况下,部门应确定每个拟议项目是否会产生净节水量,并且项目是否具有成本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