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6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水资源管理项目中的重要术语,特别是侧重于地下水补给和水资源节约。它解释说,“地下水补给设施”涵盖了一系列人工补充地下水供应的方法和基础设施,包括扩建或升级现有系统。“替代补给”是指通过使用地表水而非抽取地下水来增加地下水,但资金不得用于为此目的购买地表水。该法律还阐明了参与此类项目的“地方机构”的构成,并概述了符合“项目”资格的条件,其中包括补给设施和必须具有成本效益的自愿节水计划。这些节水计划可能包括升级供水系统或提高灌溉效率。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1) “地下水补给设施”指用于人工地下水补给的土地和设施,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蓄水池、坑、沟渠和犁沟进行渗透、改造河床、漫灌以及注井和替代补给。“地下水补给设施”还指用于扩建、翻新或改造已用于地下水补给的土地和设施,以及购置用于滞留和蓄水池的额外土地的资本支出。
(2)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2) 地下水补给设施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2)(A) 用于调节水位的河道内设施,但不包括为实现从水道分流而调节水流的设施。
(B)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2)(B) 机构拥有的取水设施。
(C)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2)(C) 输送至补给点的设施,包括用于水流调节和补给水测量装置。
(3)CA 水法典 Code § 78670(a)(3) 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包括设施下的土地,可由一个更大系统的可分离特征、多用途特征的适当份额,或两者兼有。
(b)CA 水法典 Code § 78670(b) “替代补给”指通过向主要依靠地下水供应的用户提供可中断的地表水,以通过直接使用该地表水而非抽取地下水的方式实现地下水储存,从而增加地下水储存量。替代补给是在使用可中断地表水进行人工补给的同时,替代持续抽水。但是,债券收益不得用于购买地表水以替代抽取地下水。
(c)CA 水法典 Code § 78670(c) “地方机构”或“机构”指任何参与水资源管理的城市、县、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州的其他政治分区。
(d)CA 水法典 Code § 78670(d) “项目”指以下两项:
(1)CA 水法典 Code § 78670(d)(1) 地下水补给设施。
(2)CA 水法典 Code § 78670(d)(2) 自愿、经济高效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
(e)CA 水法典 Code § 78670(e) “子账户”指由第78671条设立的水资源节约和地下水补给子账户。
(f)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1) “自愿、经济高效的资本支出节水计划”指那些可行的资本支出措施,通过计划提高用水效率,其效益超过其成本。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 这些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i) 沟渠衬砌或管道化。
(ii)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ii) 供水系统控制的改进,例如自动化渠道控制,在配水系统内建设小型水库以节约已截留用于使用的水,以及相关的物理改进。
(iii)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iii) 尾水回抽回收系统。
(iv)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iv) 配水系统的重大改进或更换以减少泄漏。
(v)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v) 农场灌溉系统的资本改造,提高灌溉效率,例如喷灌或地下滴灌。
(vi)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vi) 城市节水计划的资本支出特征,载于1994年3月9日修订的《关于加州城市节水的谅解备忘录》。
(vii)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vii) 三级县的输送设施,包括附属设备,实施长期节水计划所必需的,将节约的水从不直接接收湾区-三角洲水域的地区转移到接收湾区-三角洲水域的地区,并且由于此次转移,这些地区对湾区-三角洲水域的需求将减少。
(B)CA 水法典 Code § 78670(f)(2)(A)(B) 在每种情况下,部门应确定每个拟议项目是否会产生净节水量,并且项目是否具有成本效益。

Section § 78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称为“节水和地下水补给子账户”,并向其拨款3000万美元。其中,2500万美元专门拨给该部门,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这些贷款旨在帮助购置和建设自愿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节水项目和地下水补给设施,并且这些资金可以年复一年地持续使用。

Section § 78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指导方针签订的任何贷款合同,都可以包含部门认为必要的具体条款。

Section § 786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针对自愿、成本效益高且涉及大量资本支出的节水项目的贷款合同要求。每份合同必须包含项目成本和效益的估算、地方机构迅速有效完成项目的协议,以及不得延迟支付本金或利息的规定。贷款期限不应超过20年,利率设定为州最新普通义务债券利率的一半,必要时向上取整。任何项目获得的贷款资金不得超过500万美元。这些贷款将优先提供给成本效益最高的项目。

(a)CA 水法典 Code § 78672.5(a) 任何涉及符合条件的、自愿的、成本效益高的资本支出型节水项目的贷款合同,应由以下各项支持,或应包含以下各项:
(1)CA 水法典 Code § 78672.5(a)(1) 对项目合理成本和效益的估算。
(2)CA 水法典 Code § 78672.5(a)(2) 地方机构迅速推进并完成该项目的协议。
(3)CA 水法典 Code § 78672.5(a)(3) 规定不得暂停或延期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条款。
(4)CA 水法典 Code § 78672.5(a)(4) 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利率设定为州最近一次出售州普通义务债券所支付利率的50%,并按照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如果如此确定的利率不是0.1%的倍数,则利率应设定为下一个更高的0.1%的倍数。每个合同设定的利率应在合同的整个还款期内适用。贷款应实行等额年度本息偿还。
(5)CA 水法典 Code § 78672.5(a)(5) 规定项目从该部门获得的贷款收益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b)CA 水法典 Code § 78672.5(b) 该部门应根据拟议项目的成本效益,优先考虑本节项下的贷款,其中成本效益最高的项目将获得最高优先权。

Section § 78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地下水补给项目相关的贷款合同要求。它要求项目必须被州政府认定为可偿还、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申请机构必须计划根据批准的方案迅速完成并维护项目。

贷款不能暂停偿还本金或利息,还款期不得超过20年,并有明确的利率条款。最高贷款金额为500万美元。位于超采盆地、具有重要经济和战略意义,或位于已有水资源管理计划区域的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

(a)CA 水法典 Code § 78673(a) 任何关于地下水补给合格项目的贷款合同,应由以下各项支持,或应包括以下各项:
(1)CA 水法典 Code § 78673(a)(1) 部门认定机构有能力偿还所申请的贷款,项目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并且项目从工程和水文地质角度来看是可行的。
(2)CA 水法典 Code § 78673(a)(2) 项目合理成本和效益的估算,包括一份可行性报告,该报告应阐明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工程、水文地质和财务可行性,并应包括对拟建设施及其与流域或区域内其他水相关设施关系的解释。
(3)CA 水法典 Code § 78673(a)(3) 机构承诺根据批准的计划、规范和可行性报告迅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在整个还款期内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
(4)CA 水法典 Code § 78673(a)(4) 规定不得暂停或推迟偿还本金或利息。
(5)CA 水法典 Code § 78673(a)(5) 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利率设定为州最近一次出售州一般义务债券所支付利率的50%,按照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如果如此确定的利率不是0.1%的倍数,则利率应设定为下一个更高的0.1%的倍数。每个合同设定的利率应在合同的整个还款期内适用。贷款应实行等额年度本息偿还。
(6)CA 水法典 Code § 78673(a)(6) 规定项目从部门获得的贷款收益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b)CA 水法典 Code § 78673(b) 部门在本节下应优先考虑位于超采地下水盆地的地下水补给项目和那些有紧急需求的项目,部门认定其可行性研究显示出最大经济合理性以及最大工程和水文地质可行性的项目,以及位于已有水资源管理计划区域的项目。

Section § 7867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向地方机构提供资金,用于支付可能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这些贷款有特定的利率和条款,并且任何项目获得的贷款不得超过10万美元。总的来说,用于这些研究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指定债券总额的3%。重要的是,为研究申请贷款不会影响项目本身可获得的最高贷款金额。

Section § 78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00年3月8日,某个特定子账户中剩余的任何资金,都将转移到一个名为“节水账户”的特定账户。这笔资金,连同任何贷款偿还款,将用于根据一个名为“安全饮用水、清洁水、流域保护和防洪债券基金”的债券基金的特定条款,提供更多与节水和保护相关的贷款。

Section § 786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向一个部门持续提供五百万美元,不考虑具体的财政年度。这笔钱旨在作为一项赠款提供给一个地方机构。这项赠款专门用于开发新的水源、配水系统和补给设施。它侧重于那些因过度用水而面临困境的流域,以及当地资金受到1990年《基地关闭和重组法案》影响的地区。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分账户中的五百万美元($5,000,000)特此持续拨款给该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向地方机构提供赠款,以开发处于超采状态且其当地为这些设施提供资金的能力已受到1990年《基地关闭和重组法案》(P.L. 101-510)不利影响的流域内的补充水源、配水系统和补给设施。

Section § 78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子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与管理该条文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不得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