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680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一个名为“地方项目子账户”的专项资金,它是某个更大账户的一部分。它向该子账户拨付了2500万美元,专门用于地方项目。该子账户中的资金可由该部门随时用于赠款和贷款,不受财政年度的限制。这意味着该部门可以持续地将这些资金用于地方项目和行政管理费用,而无需等待每年的预算批准。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80(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680(a)(1) 特此在该账户中设立地方项目子账户。
(2)CA 水法典 Code § 78680(a)(2) 就本条而言,“子账户”指由第 (1) 款设立的地方项目子账户。
(3)CA 水法典 Code § 78680(a)(3) 特此将二千五百万美元($25,000,000)从该账户转入该子账户,用于执行本条。
(b)CA 水法典 Code § 78680(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该子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给该部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根据本条提供赠款和贷款,以及用于本条的行政管理。

Section § 786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资助有助于管理和保护加州水资源的项目。它支持公共机构建设那些对地方需求很重要,但同时也对整个州具有更广泛益处的项目。

Section § 7868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水务项目相关特定法律中使用的关键定义。“可行性研究”是指评估水坝或水库等项目可行性的报告,可能包括环境影响报告。“项目”可以是公共机构为配水、蓄水及其他目的而进行的设施建设或改进,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公共机构”被定义为加州境内符合特定人口标准的各种地方政府实体。

本条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水法典 Code § 78680.4(a) “可行性研究”指对项目、水坝或水库可行性进行评估的报告。可行性研究可包括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
(b)CA 水法典 Code § 78680.4(b) “项目”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法典 Code § 78680.4(b)(1) 由公共机构实施的输水设施、抽水设施、地下水开采设施、明井或拉尼井的建设,或为从现有蓄水或输水设施引水而进行的引水设施建设,主要用于生活、市政、农业、工业、娱乐或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缓解和增强目的的引水、蓄水或配水。
(2)CA 水法典 Code § 78680.4(b)(2) 由公共机构实施的鱼类和野生动物缓解和增强措施,包括为缓解因根据第(1)款实施项目而对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重大影响而可能必需的土地征用。
(c)CA 水法典 Code § 78680.4(c) “公共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特别区或州的其他政治分区,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5章(自第6500条起)设立的联合权力实体,在本部分生效之日,属于第22类县或人口少于第22类县的任何县。

Section § 78680.6

Explanation
该部门负责执行本条规定,并将优先考虑旨在开发新水源和减少这些项目所造成的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该部门应实施本条规定,并应优先考虑旨在开发新水源以及减轻由这些项目造成的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Section § 78680.8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根据本条规定申请补助金或贷款形式的财政帮助,您必须使用该部门规定的特定表格并附上所需材料,向该部门提交申请。

Section § 7868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向公共机构提供财政拨款,用于进行可行性研究。每笔拨款的最高金额不能超过五十万美元。

Section § 7868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向公共机构提供特定项目贷款,但单个项目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美元。贷款申请必须详细说明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以及财务合理性。

该法律还规定了贷款条件:公共机构必须证明在申请贷款的决策过程中提供了公众参与机会,并且任何相关选举必须包括所有受影响的选民。贷款协议不得包含本金或利息支付的延期,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利率设定为近期州债券销售利率的一半,并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百分之零点一的倍数。本金和利息必须每年偿还。

(a)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2(a) 部门可以向公共机构提供项目贷款。单个项目的贷款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
(b)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2(b) 所有贷款申请应包括与项目公共必要性、需求紧迫性、工程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项目财务可行性相关的信息,以及部门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c)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2(c) 根据本节提供的所有贷款均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2(c)(1) 申请贷款的公共机构应向部门证明,已就该贷款提供了充分的公众参与机会,并令部门满意。
(2)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2(c)(2) 任何与贷款相关的选举应包括整个机构的选民,除非该机构提议代表机构的特定部分接受贷款,在此情况下,选举应仅在该机构的该部分或这些部分举行。
(3)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2(c)(3) 贷款合同不得规定暂停支付本金或利息。
(4)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2(c)(4) 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贷款利率应设定为州在最近一次出售州一般义务债券时支付利率的50%,并根据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如果如此确定的利率不是百分之零点一的倍数,则利率应设定为下一个更高的百分之零点一的倍数。为每份合同设定的利率应在整个合同还款期内适用。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每年等额偿还。

Section § 7868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向公共机构提供贷款,以便它们能够获取各种项目所需的土地。这些项目必须已经在环境报告中被确定为最佳选择。为此目的提供的贷款,每次土地收购不得超过 1,000,000 美元。此外,这些贷款必须遵守相关条款中概述的某些法律条件,特别是第 78680.12 节 (c) 款。

(a)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4(a) 部门也可以向公共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获取项目建设、运营或维护所需的土地权益。
(b)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4(b) 根据本节授予的贷款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4(b)(1) 该贷款可用于获取土地权益的全部或部分成本,这些土地权益是针对已在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声明中被确定为首选方案的项目,并且这些土地可能变得无法供公共机构用于开发该项目。
(2)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4(b)(2) 根据本节,每项收购的贷款不得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3)CA 水法典 Code § 78680.14(b)(3) 根据本节授予的每笔贷款均受第 78680.12 节 (c) 款的约束。

Section § 78680.16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第 78680.14 条为某个项目获得贷款,您有两年时间开始施工。如果您未及时开工且未获得延期,您必须在六个月内出售用该贷款购买的土地。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扣除与出售相关的费用后仍有剩余资金,则应归还给部门。

部门根据第 78680.14 条签订的每份贷款合同,应要求出售使用贷款资金购置的土地权益,如果经部门认定,项目建设未在该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资金之日起两年内或部门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开始。在此情况下,合同应要求在两年期限或其任何延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售该土地权益,并应要求将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其应计利息。扣除与土地权益的购买和出售相关的公共机构的行政费用后,任何剩余款项应归还给部门。

Section § 7868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使用特定贷款资金购买土地,且该土地位于该机构管辖范围之外,但在购买时已在纳税,那么该土地之后将继续被征税。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任何使用根据第78680.14条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购置的土地,如果该土地位于购置方公共机构的边界之外,并且在购置时须缴纳税款,则该土地仍须缴纳税款。

Section § 78680.2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制定新规则来实施本条。1996年11月6日之前制定的现有规则也可以适用。此外,子账户中总资金的最多3%可用于与本条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a)CA 水法典 Code § 78680.20(a) 部门可以制定规章以执行本条。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部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3篇第2编第2.3章(自第450.1节开始)制定的、于1996年11月6日生效的规章,可以用于执行本条。
(b)CA 水法典 Code § 78680.20(b) 存入子账户的总金额中,不超过3%可以用于支付与本条的行政管理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