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个专门的财务账户,称为“南三角洲屏障子账户”。它将“子账户”定义为指为管理与南三角洲水屏障项目相关的资金而设立的这个特定账户。

(a)CA 水法典 Code § 78550(a) 特此在该账户中设立南三角洲屏障子账户。
(b)CA 水法典 Code § 78550(b) 就本条而言,“子账户”指南三角洲屏障子账户,由 (a) 款设立。

Section § 785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将一千万美元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用于资助本法律部分中提到的各项行动。

Section § 78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子账户中的资金无需遵循典型的预算程序即可使用,以支付与南三角洲屏障计划相关的特定费用,但不包括与州水利工程或中央谷地工程分摊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减轻非这些项目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改善三角洲环境的努力。

然而,除非渔猎局书面确认这些活动将为栖息地带来净效益,否则资金不得使用。

(a)CA 水法典 Code § 78551(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子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给该部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支付该部门产生的、不属于州水利工程或中央谷地工程在南三角洲屏障计划中的费用份额的成本,以及用于本条的行政管理。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551(b)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78551(b)(a)款中确定的费用包括为减轻非州水利工程或非中央谷地工程影响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改善三角洲环境而产生的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78551(c) 除非渔猎局书面认定将产生净栖息地效益,否则不得根据本条支出任何资金。

Section § 78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子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与管理该条文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不得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