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针对水区的金钱或损害赔偿请求。它规定,大多数请求都受《政府法典》特定条款的约束,除非有其他法律直接适用。如果某项请求不受常规规定或其他特定法律或法规的涵盖,则必须提交给该区的管理机构。这些请求应像针对县的请求一样进行审查和支付。如有需要,该区的审计员将向司库签发这些请求的付款指令。

所有针对该区的金钱或损害赔偿请求,除其中另有规定,或受其他明确适用的法规或规章管辖外,均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三点六分部第三部分(自第900条起)和第四部分(自第940条起)管辖。不受其或不受其他法规或不受法律授权且明确适用于此类请求的条例或规章管辖的请求,应准备并提交给管理机构,所有请求应以与针对县的类似请求相同的方式和效力进行审计和支付。应董事的请求,审计员应向司库开具支付请求的付款凭证。

Section § 70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员详细记录所有收到的和支出的资金,包括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此外,区域的这些财务记录必须每年审计一次,以确保准确性和问责制。

审计员应保存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账簿,其中应载明所有收支及其来源和性质。区域的账簿和账目应每年审计一次。

Section § 70202

Explanation
当为地区收取款项时,必须像县款项一样移交给财务主管。一旦财务主管收到这笔钱,他们就需要将其存入地区的账户。

Section § 70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司库长如何被允许支付区基金。他们只能通过审计员签发的认付款项(授权支付的官方文件)来支付,这与县资金的处理方式类似。如果在提交认付款项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这些认付款项将被登记,并从登记之日起至支付或赎回之日止,按每年6%的利率计息。

司库长仅可凭审计员就区基金开具的认付款项支付资金,其方式与县资金的支付方式相同。提交但因资金不足而未支付的认付款项,应予登记并按每年6%的利率计息,自登记之日起至支付或赎回之日止。

Section § 70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支付任何薪资或服务费用之前,相关申请必须经过宣誓核实并获得董事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