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区应设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每名董事均须为该区的选民。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但区成立时首次选出的董事,其任期仅至其继任者获选并就职为止。
内部组织董事会
Section § 70070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由一个由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这些董事必须是该区内有资格的选民。每位董事的任期是四年。但是,在区成立时首次选出的董事,他们的任期只到新的董事被选出并准备好接任为止。
区董事会 三名董事 选民要求
Section § 70071
本法律解释了新当选或任命的董事何时正式开始其任期。依照特定选举法选出的董事,或被任命的董事,在其选举后的1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中午开始履职。他们将一直任职,直到新的董事被选出并准备接任。
依照《统一区选举法》(《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的规定举行的选举中选出的三名董事,或依照《选举法》第10515条任命的董事,应在其选举后的1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中午12点就职。董事应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
董事选举 统一区选举法 任期开始
Section § 70072
如果董事会中出现职位空缺,则需要根据《政府法典》第1780条中规定的规则进行填补。
董事职位上的任何空缺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780条予以填补。
董事会空缺 董事职位 填补董事会空缺
Section § 70073
在董事们开始履行职责之前,他们必须宣誓并把誓词提交给县书记员。之后,在他们的首次会议上,他们必须从自己人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书记。
每位董事在就职前,应宣誓就职,并将誓词提交给县书记员。董事们应在就职后的首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书记。
董事宣誓 县书记员备案 首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