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赎回财产赎回期届满一年后出售
Section § 51680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块房产因为欠税被卖给了县财务官,并且在一年内没有人赎回,那么县财务官在区域董事会的指示下,必须拍卖掉这块还没有卖出去的房产。这次拍卖会在法院门口举行,房产会卖给出价最高的现金买家。
Section § 51681
如果县政府购买了因某人拖欠税款而出售的土地,它必须在人们无法再赎回该土地后的三年内尝试出售该土地,或者在1951年10月1日之前,以时间较长者为准。这是为了确保土地以最佳方式出售。
如果届时未能出售,县政府可以保留该土地更长时间,但该区每年必须向县政府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相当于县政府对类似土地征收的税款。
Section § 51682
Section § 51683
Section § 51685.5
如果待售土地面积为50英亩或更少,受托人委员会将自行处理估价事宜,并且法律的某些其他条款将不适用。
Section § 51686
本节描述了出售面积超过50英亩的土地时,负责估价的委员会的组成。该委员会必须包括三名特定成员:一名当地银行的管理人员、一名来自该县的遗产税估价师,以及一名由其他两名成员选出的中立持牌房地产经纪人。
Section § 51687
Section § 51688
本节解释了当负责评估财产的委员会成员无法就其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两名成员达成一致,该一致同意的价值即成为官方估价。如果没有任何成员能够达成一致,每名成员将提供自己的估价,这些价值的平均值将用作委员会的估价。
Section § 51690
本节要求验证过程包含与评估相关的几项具体声明。它必须确认评估是善意进行的,并且估价真实反映了董事会的诚实意见。此外,如果任何董事会成员不同意评估,则需要解释董事会是如何得出公平市场价值的。
Section § 51692
当县财务官按照本节规定出售土地时,购买者会获得一份契约,使其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且不受任何索赔影响,但某些区级评估除外。这包括导致出售的评估中任何未支付的款项,但尚未被要求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51693
Section § 51694
如果一处房产因为没有人出价达到可接受的水平而没有卖出去,县财务主管必须重新估价,并每年至少一次尝试以现金形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人,直到卖掉为止。
Section § 51695
如果房产的一部分被出售,那么与该房产相关的税款或财务义务需要根据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