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750

Explanation
在赎回财产的截止日期过后,区域可以占有那些未被认领且由县财务官代表区域在欠税拍卖中购买的财产。

Section § 51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本区在未赎回地产地块方面的权利。这些法律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将由本区自行承担,就像任何其他业主处理此类费用一样。

Section § 51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动用区资金,来偿还一块土地上的债务或留置权。这些债务或留置权的优先权高于该区对这块土地的权利主张,尤其是在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尚未被赎回的情况下。

Section § 51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管理和控制尚未出售的未赎回地块。董事会有权出租这些地块,决定租金条款和价格,并收取租金。

Section § 51754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将其从租赁或出租未出售土地中获得的资金用于多种目的。这些目的包括支付与管理这些土地相关的费用、处理针对该区的法律费用、回购该区发行的债券(但仅限于其面值和利息),以及支付县财务官为该区购买的未出售土地的某些维护费用。

董事会可将其从租赁未赎回、未出售地块或此类地块的使用或占用中收取的全部租金或款项用于:
(a)CA 水法典 Code § 51754(a) 支付持有和租赁这些地块的附带费用。
(b)CA 水法典 Code § 51754(b) 支付该区的任何其他附带费用或法律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51754(c) 购买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已发行区债券,连同其息票,价格不超过此类债券的面值加上其应计利息。
(d)CA 水法典 Code § 51754(d) 支付此前由县财务官作为该区的受托人购买的任何未赎回、未出售地块的任何运营和维护评估的催缴款。

Section § 51755

Explanation
当董事会购买债券或息票时,必须迅速将其移交给县财务主管,由县财务主管将其注销。

Section § 51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区未能支付其债券款项,那么从租赁已出售给作为该区受托人的县财务官的特定财产中获得的任何租金或款项,都必须存入该区的债券基金。但是,在这些资金存入之前,允许扣除某些费用。

所有根据本部分第4章规定出售给县财务官作为该区受托人的地块所收取的租金或租赁所得款项,或此类地块的使用或占用所得款项,在减去第51754条 (a) 款和 (d) 款授权的支出后,如果该区未能支付其发行的任何债券的利息或本金,则应存入县金库,记入该区的债券基金账户。

Section § 51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通过租赁或使用房产获得的收入,在扣除管理租赁的费用后,应该用来抵消该房产的任何未付费用。这个过程由县财务官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