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第二份评估清单提交给县财务官后的30天内,评估费用将不产生利息。在此期间,如果尚未根据该评估授权和出售债券,土地所有者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经批准的区令支付其土地评估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515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已发行债券的未缴评估费,它们将按每月1.5%的利率累积利息。此利息从债券首次发行之日起持续累积,直至债券完全付清。您可以支付到期利息,而无需同时支付全部评估费。在此语境下,“分期付款”一词既指利息,也指所欠本金,具体取决于讨论的内容。

已发行债券的未缴评估费应按每月11/2%的利率计息,自原始发行债券之日起,直至该债券及任何再融资债券完全付清为止。且未缴评估费的任何到期利息可在不要求支付任何评估费分期付款的情况下被要求支付。本节所使用的“分期付款”一词应根据具体情况解释为既适用于利息也适用于本金。

Section § 5151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横跨多个县,那么任何财产税或评估款都必须支付到该财产所在县的库房。

Section § 51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跨越多个县时,各县的县库务官必须及时向主县的库务官报告所有评估款项的支付情况。他们还必须立即将所有收到的资金和凭证转移给主县的库务官。

当区域位于多个县时,任何被评估土地所在各县的县库务官,应在收到此类款项支付后立即,向主县的县库务官报告所有地块的所有评估款项支付情况,无论是现金还是凭证,并应立即将所有如此支付的资金和凭证转移给主县的县库务官。

Section § 51514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在30天内支付评估款,它们将按每月1.5%的利率累积利息。但是,董事会可以选择设定较低的利率,并且如果他们这样做,必须正式通知县财务主管。

30天期限过后,所有未支付的原始评估款应按每月1.5%的利率计息,除非董事会通过决议采纳较低的利率,并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县财务主管。

Section § 51515

Explanation
如果评估费在30天内未支付,那么它必须连同任何利息一起,由财产所在县的县财务官收取。或者,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代理人来收取这些款项。该代理人必须向县财务官报告所有收款情况,并将资金存入县财务官处,以供该区使用。

Section § 5151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代理人必须提供一份担保(即一种财务保障),以确保他们负责任地履行职责。担保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51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未付原始评估款项的支付必须分成若干期进行。这些分期付款的金额和到期日由董事会的正式决定确定。

Section § 515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发出关于分期付款的命令时,秘书必须在董事会记录中写入一份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垦区的名称和地点,说明董事会在某次会议上决定了一笔分期付款,并明确金额和到期日。如果在60天内未支付,该付款将被视为逾期,如果仍未支付,将加收利息。

Section § 515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就重要事项通知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通知可以亲自送达,如果地址已知,可以邮寄到他们家中,或者如果地址未知,则可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如果该区域没有报纸,则应在县城出版的报纸上刊登。

该通知应亲自送达区域内每位土地所有者,或者,如果无法亲自送达,则应邮寄至所有者的居住地(如果已知或已登记在县的评估名册上),如果未知,则邮寄至该区域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者,应在该区域内专门刊登一般新闻的某种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如果该区域内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主要县的县城出版的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515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县财务主管报告土地评估款的支付信息。在特定命令发出60天后,他们必须通知主县的财务主管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并指出任何未支付款项的地块以及所欠金额。

Section § 51521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加州水区的评估款。如果一期评估款在60天后仍未支付,它将变为逾期,这意味着会加收10%的罚款和利息。这笔额外款项由水区收取。

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董事会可以选择收取未支付的评估款,而不加收罚款或利息。

(a)CA 水法典 Code § 51521(a) 任何未发行债券或定期票据的评估款分期付款,自命令之日起60天后仍未支付的,视为逾期,并应加收其应计利息以及相当于该分期付款和利息金额10%的罚款,该罚款应为该区收取。
(b)CA 水法典 Code § 51521(b) 尽管有(a)款规定,董事会可出于正当理由,收取(a)款所述的未支付分期付款,并免除罚款或利息。

Section § 51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内评估所收款项的去向。如果没有未偿付的债券,这些钱(包括任何利息和罚款)会进入区的普通基金。但如果存在根据评估发行的未偿付债券,这些钱就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这个专门基金仅用于偿还这些债券以及县财务官的任何相关费用。

所有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从原始评估和追加评估中获得的款项,包括利息和罚款,应由主县的县财务官存入该区的普通基金;或者,如果该区已根据该评估发行债券且债券尚未偿付,且尚未为此作出偿付规定,则应存入一个单独的基金,仅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县财务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