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以多种方式支付某些债券的本金或利息分期付款。他们可以支付现金,使用即将到期的区债券(或这些债券的利息息票),或者现金与债券/息票的组合。这些债券或息票必须已经到期,或者在付款请求之日起90天内到期。

Section § 51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使用债券和息票来支付一项摊派款,它们必须按其全额价值接受,不作任何折价。

债券和息票在用于支付摊派款时,应当按面值接受。

Section § 51562

Explanation
当有人使用债券或息票支付分期款项时,县财务主管必须立即注销该债券或息票,并将其存档于其办公室。

Section § 5156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能支付分期付款的任何部分或其利息,该款项将被视为逾期。届时,您所欠的未付金额将额外增加10%,并由县财务官收取。

分期付款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利息,在要求支付分期付款的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期满时仍未支付的,即为逾期,且应加收该分期付款未付金额的10%,并由县财务官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