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要求支付无债券评估费所产生的任何应付利息,即使他们不同时要求支付实际的评估费或其任何分期付款。

Section § 515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未担保评估所产生的利息都应存入一个名为“权证利息基金”的专项基金中。这笔钱主要用于支付权证(一种债务形式)的利息。但是,如果董事会提出要求,县财务主管可以将这笔钱的全部或部分转入该区的普通基金或其维护基金。

任何未担保评估所支付的所有利息应存入县财务主管处的“权证利息基金”,且仅用于支付权证利息,除非董事会要求县财务主管将该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转入该区的普通基金或维护基金。

Section § 51502

Explanation

在定期票据的任何预定利息支付日期前至少90天,董事会需要计算出支付该利息所需的金额。他们会查看“票据利息基金”中已有的资金,并额外增加15%的金额,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弥补任何逾期付款。之后,他们会向任何尚未通过债券担保的未支付评估款项要求支付这笔金额。

在任何定期票据的任何一期利息到期前至少90天,董事会应估算支付该利息所需的金额,在扣除“票据利息基金”中适用于支付该利息的资金后,并应在此基础上增加总金额的15%以弥补可能的拖欠,并就任何未支付的、未担保的评估款项的到期利息发出催缴,金额相当于上述估算金额。

Section § 515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适用于请求支付无担保评估或分期付款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请求支付利息。如果财产因未支付这些款项而被出售,那么赎回财产的规则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