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500

Explanation
在通过请愿书或决议正式提出土地合并计划之前,该提案的副本必须送交州土地委员会。

Section § 53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区域合并时,新合并的区域将沿用原区域中土地面积最大的那个区域的编号。今后,这个新区域就将通过这个编号来识别。

Section § 53508

Explanation
本法条仅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的某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