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获取和管理灌溉系统的部分或全部。这包括购买或租赁土地、水权以及水坝和运河等设备。他们可以通过赠与、购买或征用等法律程序来获取这些资源,以供应灌溉用水。

一个区域可以通过赠与、购买、附条件销售合同、租赁、征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获取或持有,并维护和运营任何灌溉系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通过该系统,区域内的任何土地及其毗连土地可获得灌溉用水,包括水权、水坝、引水工程、地役权、运河、水泵以及所有附带的动产或不动产。

Section § 5091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已为其区内土地制定灌溉计划的区域的权力。该区可以制定配水规则并设定用水费率。这些费率可能包括即使未用水也需支付的费用。备用费每年每英亩最高为20美元,除非其他特定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备用费设立得当,它可以每年按相同费率继续征收。然而,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费用都需要正式程序,包括通知和听证。该区还可以向土地所有者收取这些费用,如果未付款,则可以提起诉讼。

Section § 50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遵守董事会设定的通行费、费率和规定后,向其区内土地提供灌溉用水。它还允许该区域向毗邻的土地供水,前提是水可以通过区域内现有的灌溉运河或沟渠输送。

一个区,在支付并遵守董事会可能采纳的通行费、费率和规定后,可通过其灌溉工程为区内土地提供灌溉用水,并可向与该区毗邻的非区内土地提供水,条件是该水可以通过可用于灌溉区内土地的运河或沟渠提供。

Section § 50913

Explanation

当管理机构收取灌溉费用时,这些资金必须存入县财政部门,并划入“灌溉基金”。

理事会根据第50911条收取的灌溉费用款项,在存入县财政库后,应记入“灌溉基金”。

Section § 50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存入“灌溉基金”的任何款项,只能在区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支出。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与灌溉项目相关的费用或任何相关开支。

存入“灌溉基金”的款项,只能根据董事会的命令或授权支付,用于支付灌溉或本区修建的灌溉工程的费用或成本,或与此相关的附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