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一个地方行政区与美国政府达成协议,发行低于原始债券金额的再融资债券时,该区可以采取的措施。它允许设立一个储备金,以便在债券基金资金不足时支付债券款项。如果担保这些债券的未支付评估款超过了再融资债券的金额,该区的理事会可以决定将这笔超出部分用于设立储备金。

Section § 52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券基金里的钱不够支付那些由评估担保的未偿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那么就应该动用储备金里的钱来支付。这主要针对每年1月1日或7月1日到期的款项。

Section § 52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券基金中有多余的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旨在担保待偿还债券的征收款项,并且这些多余的资金超过了支付未来六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款项所需,那么董事会可以决定将这笔盈余资金用于设立一个储备基金。

如果债券基金中包含一笔源自根据协议担保待偿还债券的征收款项,且该款项超过了支付所有由该征收担保的未偿债券在六个月内到期或将到期的所有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所需的金额,则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指示将该超额部分,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中一部分,拨作设立储备基金之用。

Section § 52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司库管理支持再融资债券的摊款债务。如果准备金因经授权的支付而枯竭,司库必须收回部分摊款本金以补充准备金。收回的金额不应超过未偿摊款本金与债券本金金额之间的差额。

县司库应收回担保再融资债券的摊款本金的一部分,其金额不得超过摊款未偿本金金额超出由此担保的债券本金金额的部分,且以恢复因经授权的支付所导致的准备金枯竭金额为限。

Section § 52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储备金用完了,那么催缴付款的时间必须和下一次债券付款到期的时间一致。

Section § 52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储备金耗尽,董事会可以计划在三年内将其补足。每年,至少要补足耗尽总额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可以指示,储备金的恢复应在储备金耗尽后的不超过三年内完成。在此情况下,耗尽金额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应在三年中的每一年恢复。

Section § 52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设立准备金之前,计划中列出的至少50%的再融资债券必须获得美国或相关联邦部门或机构的接受。

Section § 52857

Explanation
县财务主管可以将储备金中的钱投资于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券。这些债券可以出售,收到的钱可以暂时再投资于类似的债券。

Section § 52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使用储备金购买了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券,县财务主管必须及时出售这些债券,以确保资金可用于其预期用途。简单来说,出售这些债券的时机应与储备金设立目的的财务需求相符。

Section § 5285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第52850条订有协议的水区理事会,如果债券相关基金中的额外资金在未来六个月内不需要用于支付债券款项,则可以重新分配这些资金。他们可以使用这笔盈余资金回购债券,或将其存入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这笔存款只能在获得该区和美国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提取,以确保其符合基金的维持目的。

已根据第52850条订立协议的区域理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指示,将存放在县金库中、记入该区任何债券基金或债券准备金基金名下的款项,如果该款项源自对担保该等债券的区内土地征收的评估费,并且超出支付当时到期或此后六个月内到期的、由该评估费担保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所需金额的部分,可用于以下一项或两项目的:
(a)CA 水法典 Code § 52859(a) 购买由该评估费担保的债券。
(b)CA 水法典 Code § 52859(b) 存入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的联邦储备银行,仅可凭该区和美利坚合众国或其部门或机构(包括重建金融公司,即对该基金的设立和维持感兴趣的实体)的书面指令从中提取;或凭该区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其部门或机构(包括重建金融公司,即对该准备金基金的设立和维持感兴趣的实体)书面同意下提取。

Section § 52860

Explanation

县财务主管必须立即注销根据前一节中的特定规定购买的任何债券。

县财务主管应立即注销根据第52859条(a)款购买的所有债券。

Section § 52861

Explanation
加州水法规定,除非与债券相关的评估的未偿余额大于当前和已授权的债券余额,否则不能购买债券。这确保了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Section § 52862

Explanation
法律中提到的资金只能因两个原因被取出:一是偿还该区欠重建金融公司(或其继任者)的债券,二是报销该区司库用于与该区相关目的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