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决定债券是否可以在任何利息支付日,以其面值加上已产生的利息提前偿还。董事会还可以选择是否增加一笔溢价,并且所有其他关于提前赎回债券的细节都将由董事会设定。

Section § 5217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付息日期偿还其部分可赎回债券,但他们需要至少提前120天做出此决定。为此,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必须同意。

Section § 5217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并非所有特定到期日的债券都需要一次性赎回。相反,它们可以根据其编号按逆序赎回,或者随机赎回。如果是随机赎回,将通过抽签决定哪些债券被赎回。

任何到期日的部分债券(而非全部)可以按逆序编号或通过抽签赎回;如果通过抽签赎回,董事会应通过抽签确定在该到期日通过抽签赎回的债券。

Section § 521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债券被赎回时,赎回指令必须清楚地指明哪些债券将被赎回。这可以通过使用其特定编号、到期日或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来完成。

赎回债券的指令应指明待赎回债券的编号、到期日或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其他指定方式。

Section § 52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将某项特定命令的认证副本送交县司库。这可能与司库需要处理的财务或行政事务有关。

Section § 52175

Explanation

县财务主管必须计算债券偿还所需的总金额,方法是将任何被要求提前赎回的债券本金、因提前支付而应支付的任何额外溢价,以及其他债券即将到期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所需的金额加总。

县财务主管应将指令中指定的、要求赎回的债券本金,以及根据该等债券规定在赎回时应支付的任何溢价,加入到其需要收取的、用于支付未偿债券下一期到期的本金和利息的金额中。

Section § 5217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县财务主管必须在与债券评估相关的通知中包含具体细节。该通知必须明确说明需要收取多少资金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任何被称为溢价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52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财务主管在主要县广泛阅读的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宣布债券何时到期支付。该通知必须在债券支付日期之前,每周刊登一次,持续四周。

县财务主管应在主要县印刷和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在债券兑付日期之前,每周一次,持续四周,刊登债券兑付通知。

Section § 521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债券被要求赎回时,必须发布一份通知。该通知需要提及董事会的命令,并告知债券持有人在某个特定日期前提交债券以供支付。在此日期之后,一旦县财务官有资金支付债券,债券的任何利息将停止累积。

债券赎回通知应包含对董事会赎回债券命令的引用,并通知所有被赎回债券的持有人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提交债券以供支付。赎回通知应进一步声明,无论何时,在通知中指定的赎回日期或之后,只要县财务官收到用于支付债券、息票和溢价的资金,其上所有利息应停止计算。

Section § 5217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些债券可以提前赎回,并且需要额外费用(称为溢价),负责的董事会将根据需要向县财务主管签发付款凭证,以支付这笔额外费用。这些付款来源于为此目的专门征收的额外评估。县财务主管必须使用这些收取的资金来支付以溢价赎回债券的费用。一旦完成支付,该付款凭证将被减少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