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用再融资债券偿还现有债券后仍有剩余,这些剩余债券必须立即由县财务主管注销,并且不会成为该区的财政义务。

Section § 52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发行的再融资债券在存入县财务官处一年内未售出或未交换,董事会有权取消所有相关程序。

Section § 526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取消债券不会影响其所依据的评估的有效性。此外,它还确保在取消之前已出售、交换或发行的任何债券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