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区在1929年8月14日之前授权发行再融资债券,且该等债券或其中任何部分尚未售出,董事会可以按照发行再融资债券所规定的方式和通知召集一次选举,在该选举中,将提交一个问题,即该等任何到期日的再融资债券是否应被出售或交换,以偿还该区任何到期日的未偿债券,由董事会决定,或如该选举通知中另有规定。
一般再融资债券出售
Section § 52551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计划出售再融资债券的董事会,在2月1日或8月1日之前做出正式决定,出售部分或全部这些再融资债券,以偿还即将到期的现有债券。此决定必须在现有债券的到期日之前做出。
董事会决议 出售决议 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52552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财务主管应如何出售再融资债券。这些债券必须在原始债券到期日之前的4月1日或10月1日之前,且在该日期前五到十天内出售。必须决定这些债券是否可以低于其票面价值加上利息的价格出售,但无论如何,它们的出售价格不能低于其票面价值的90%加上任何应计利息。
再融资债券 出售日期 县财务主管
Section § 52553
本法律规定,当再融资债券出售时,县财务主管必须遵循第1章第3条中概述的出售债券和再融资债券的相同程序。这确保了这些金融工具销售过程的一致性。
再融资债券 县财务主管 债券出售程序
Section § 52554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司库出售再融资债券时,这被认为是一项最终且不容置疑的行为,意味着该出售被官方认定为已正确完成,并具备所有必要的许可和通知。债券的购买者以及任何后续持有人都可以依赖这一事实。
县司库 债券出售 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52555
如果再融资债券在首次发售时未能售出,它们可以在到期前再次不时地发售。或者,这些未售出的债券可以用来交换其他尚未偿还的债券,只要符合本章的规定。
再融资债券 未售出债券 发售
Section § 52557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会只有在再融资债券的到期日与之前选举中批准的特定到期日相符时,才能出售或交换这些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的目的是替换地区当前未偿债券的某些到期日。
董事会 出售债券 交换债券
Section § 5255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该区在1929年8月14日之前获批发行再融资债券,并且仍有未售出的债券)召集一次选举。选举将询问选民,这些未售出的债券是否应该被出售或交换,以偿还该区到期的现有债券。选举必须遵循发行再融资债券所需的相同程序和通知。
再融资债券 未售出债券 债券选举
Section § 52559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董事会决定以低于其总面值的价格出售再融资债券,并且认为有必要从销售所得款项中支付利息,直到旧债券还清,那么他们就需要发布一项指令。这项指令应授权从该区的普通基金或维护基金中提取一笔款项(通过开具拨款令),并将其交给县财务主管,由其负责管理债券基金。
如果董事会(或理事会)在其决议中认定,再融资债券可以以低于其总面值的金额出售,并且有必要或适宜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拨出一笔款项,用于支付再融资债券从出售之日起至被偿还债券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则该出售决议应指示立即从该区的普通基金或维护基金中开具一张拨款令,以县财务主管为受益人,作为债券基金的受托人,并交付给县财务主管。
再融资债券 总面值 销售收益
Section § 5256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涉及再融资债券的特定金融交易的金额。首先,你需要确定再融资债券的面值(票面价值)与董事会决定的出售金额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不能超过债券面值的10%。然后,加上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从债券出售之日起到其到期日为止的利息。这些金额被视为该区的附带费用。
该支付令的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水法典 Code § 52560(a) 指示出售的再融资债券的面值超出董事会已确定再融资债券可出售金额的部分,该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指示出售的再融资债券面值的10%。
(b)CA 水法典 Code § 52560(b) 足以支付再融资债券中规定的利率的利息的金额,该利息从其出售之日起至应由出售所得款项偿还的债券到期之日止。
(a)CA 水法典 Code § 52560(a)项和(b)项是第51336条所定义的区附带费用。
再融资债券 面值 债券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