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78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加州人民非常重视洪水的管理和保育。这包括防止洪水造成的损害,避免河岸和溪流两岸被冲刷,以及决定如何最好地管理洪水以保护生命和财产。法律还强调了以造福公众的方式控制、储存和利用本州水资源的重要性。

Section § 125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出,州内的溪流和河流洪水会造成各种问题,包括生命和财产损失,并扰乱商业、交通和通讯。这些洪水对州居民的社区和福祉有害。

因此,管理和利用洪水、预防洪水损害以及阻止河岸和溪岸的侵蚀是州的必要职责。州应与地方政府、公共区和联邦机构合作解决这些问题。

特此声明,本州溪流、河流及其他水域的经常性洪水,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商业中断、交通和通讯中断以及水资源浪费,有害于本州人民的和平、健康、安全和福祉。洪水的控制、蓄水和充分利用,以及预防洪水损害和洪水冲刷河岸溪岸,是本州与各县、市、州机构和公共区合作,并与美国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合作的适当职能和活动。

Section § 12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应参与审查和协调所有由地方政府、州机构、公共区或联邦实体实施的水资源开发项目,包括防洪工作。目的是确保州资金用于对州人民最有利的项目,为公共资金提供最大价值。此外,当效益超过成本时,加州应协助建设防洪系统和项目。

Section § 1258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审查可能的水资源开发项目时,必须考虑本州水资源的所有积极用途。这些用途包括农业灌溉、发电、为城市和工业供水、防止咸水侵入,以及支持渔业、野生动物和娱乐活动。目标是评估这些项目是否可行以及如何获得资金。

在研究水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州水资源的所有有益用途,包括灌溉、发电、城市和工业的水电消耗、咸水入侵防治、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娱乐设施,但不排除水的其他有益用途,以便就此类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建议,并就可行项目的融资方法提出建议。

Section § 125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防洪或水资源保护项目中,重要的是要考虑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经济和娱乐价值。在可行的情况下,这些项目应包括保护洄游鱼类的措施。任何必要的保护性结构的设计应与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和加利福尼亚州渔猎局合作完成。

Section § 125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规划和建设防洪和水资源保护项目时,应当考虑步道、小径和观景点等休闲活动。如果技术和经济上都可行,这些项目必须包含公共休闲空间。这些区域的设计应征求水资源部的意见并共同制定。

在任何防洪或水资源保护计划中,应考虑休闲用途,例如步道、小径、出入口和观景点。在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中,当项目的工程和经济特性使其可行时,应当为此类公共休闲用途提供充分设施。此类用途的区域和设施的设计应与水资源部合作制定。

Section § 125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洪水管理项目申请州财政支持的条件。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有资格获得联邦资金,并得到国会的批准。减少洪水损害的益处应大于项目成本,并且设计时应考虑环境和经济影响。参与的当地机构必须遵守联邦洪泛区管理标准,受影响的社区需要制定与国家洪水保险指南一致的条例。项目应减轻对环境的损害,规划中应包含多方面的目标。垦务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评估,并须向立法机构报告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州政府的支持取决于是否有可用资金,如果项目旨在保护重要的州基础设施,则可以破例。

(a)CA 水法典 Code § 12582.7(a) 洪水管理项目,凡根据本章和第3章(自第12800条起)获得财政援助的,在获得州授权之前,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水法典 Code § 12582.7(a)(1) 项目应符合适用于联邦水资源开发项目的要求,从而有资格获得联邦财政援助,并应获得联邦授权。项目可以根据总工程师报告获得授权,但在获得国会授权之前,不符合获得州财政援助的资格。
(2)CA 水法典 Code § 12582.7(a)(2) 提供防洪保护的年度总效益应超过项目可归属于洪水管理的年度成本。项目的设计应以最切实可行的高效方式,在充分考虑环境和娱乐因素以及当地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实现洪水损害的最大可行减少。
(3)CA 水法典 Code § 12582.7(a)(3) 项目的非联邦发起人或其他适当的当地机构应遵守《美国法典》第33卷第701b-12条的规定,该条要求制定、通过和实施旨在减少未来洪水影响的洪泛区管理计划。所有从项目中受益的当地社区应制定与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示范洪泛区管理条例一致的条例。
(4)CA 水法典 Code § 12582.7(a)(4) 项目应避免、最小化或减轻对环境和娱乐价值的影响。
(5)CA 水法典 Code § 12582.7(a)(5) 项目规划文件应包括对纳入多目标机会的评估。非联邦发起人应接纳其他合作伙伴,这些合作伙伴提供纳入多目标的成本,且非联邦发起人认为这些多目标与项目进度和主要洪水管理目的兼容。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582.7(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582.7(b)(1) 垦务委员会或部门,在其咨询角色中,应在洪水管理项目的初步范围界定过程、可行性评估、环境审查和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充分的审查和监督,以确定是否符合(a)款中规定的要求。部门或垦务委员会应在可行性评估和环境审查过程中告知非联邦发起人和任何当地发起人项目是否符合(a)款中规定的要求。在获得州授权之前,部门或垦务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表明项目是否符合(a)款中规定的要求。
(2)CA 水法典 Code § 12582.7(b)(2) 在任何财政年度实施第(1)项,取决于部门确定的、用于执行该项的充足资金的拨付。
(c)CA 水法典 Code § 12582.7(c) 尽管有(a)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项目提高了州交通设施或州供水设施的防洪水平,部门或垦务委员会可以建议,且立法机构可以授权,那些提供防洪保护的年度总效益不超过项目可归属于洪水管理的年度成本的防洪项目。

Section § 12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为某些经批准的项目提供财政帮助时,该援助将仅涵盖与获取施工所需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相关的成本。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州政府总体政策的一部分。

Section § 12583.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有一项政策规定,如果业主没有法律权利获得搬迁、重建或更换建筑物或公用设施的费用补偿,州政府将不会为此提供财政帮助。

州政府也声明,本州的政策是,对于所有者无权就现有改进、结构或公用设施的搬迁、重建或更换获得补偿的情况,州政府不得为此类搬迁、重建或更换提供财政援助。

Section § 12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第1章和第2章有何其他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将根据需要不时拨款,以帮助支付防洪项目的费用。这些项目必须是1941年和1944年国会特定法案所要求的,并且必须在1951年9月22日之前获得加州立法机关的授权以获得州政府援助,且州政府资金已在该日期前承诺到位。

Section § 12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国会在1951年9月22日之后批准了项目,其中地方机构需要协助出资(类似于第78届国会的一项旧法律),并且这些项目得到了州政府部门的推荐和州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加州计划承担地方机构的合作费用。但是,这项财政援助仅限于建设这些项目所需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费用。

Section § 125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某些水利项目的“地方合作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对于经国会和立法机关批准的项目,这些费用包括在项目报告提交之后但在最终授权之前发生的费用,并且仅适用于最终授权项目的费用。然而,州政府只有在联邦和州授权以及资金到位后才能报销这些费用。 对于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承担的小型防洪项目,地方合作费用包括在项目设计提交之后发生的费用,前提是之后有资金拨款,并且必须是工程兵总监最终批准的费用。

Section § 125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1969年11月10日之后批准的防洪项目,州政府和地方机构之间如何分摊成本。州政府支付75%的土地相关费用,地方机构承担25%。对于因洪灾需要搬迁或更换结构的工程,州政府支付90%,地方机构支付10%。如果项目计划有重大变更,成本分摊比例可以审查和修改。州政府在联邦授权之前确定其成本份额,但联邦程序加速的紧急情况除外。超出原范围的修改项目也可能适用这些规定。
尽管有本部分第2章(自第12639条起)和第3章(自第12800条起)以及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以下政策应适用于立法机关在1969年11月10日之后批准的项目,以及适用于水利部在1969年11月10日之后根据第12750.1条作出所需调查结果的、由第12750条批准的小型防洪项目。
(a)CA 水法典 Code § 12585.2(a) 州政府应支付渠道改善和渠道整治工程所在地土地以及土地权利或权益成本的75%,以及与此类渠道改善和整治工程的建设、运营或维护相关的必要土地、权利或权益(包括用于行洪目的、弃土区、取土坑或进出道路的必要土地、权利或权益)的成本的75%,按减少洪灾损失所产生的效益分摊。
(b)CA 水法典 Code § 12585.2(b) 地方机构应支付渠道改善和渠道整治工程所在地土地以及土地权利或权益成本的25%,以及与此类渠道改善或整治工程的建设、运营或维护相关的必要土地、权利或权益(包括用于行洪目的、弃土区、取土坑或进出道路的必要土地、权利或权益)的成本的25%,按减少洪灾损失所产生的效益分摊,以及按土地利用率提高或更高利用所产生的效益分摊的所有此类成本。
(c)CA 水法典 Code § 12585.2(c) 州政府应支付因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现有改进、结构或公用设施的搬迁、重建或更换成本的90%,按减少洪灾损失所产生的效益分摊。
(d)CA 水法典 Code § 12585.2(d) 地方机构应支付因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现有改进、结构或公用设施的搬迁、重建或更换成本的10%,按减少洪灾损失所产生的效益分摊,以及按土地利用率提高或更高利用所产生的效益分摊的所有此类成本。
(e)CA 水法典 Code § 12585.2(e) 州政府在 (a) 和 (c) 款项下的成本份额应由水利部在向国会提交建议联邦授权的报告时或之前确定;或者,对于第12750条批准的小型项目,在向美国陆军工程兵总司令提交建议联邦授权的报告时确定,但国会授权和拨款同时进行且未遵循正常规划程序的紧急防洪工程建设情况除外。
对于已获得联邦授权的项目,州政府的此类成本份额应由水利部在地方机构寻求州政府授权时确定。
除非改进计划发生重大项目变更,否则州政府的份额不应改变,在此情况下,水利部应在下次为该项目拨款之前审查该项目,并根据其认为项目变更所合理的理由作出新的决定。
(f)CA 水法典 Code § 12585.2(f) 当1969年11月10日之前批准的项目被修改,使其受第12639条规定的约束时,本节所述政策应适用于水利部认定超出原批准项目范围的修改项目部分。

Section § 125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其分摊的涉及土地、地役权和路权的项目费用中获得抵扣。如果机构在项目获得联邦批准前的五年内获得了所需土地,则该抵扣适用。抵扣金额根据州政府承担的费用比例计算,并取决于土地是通过购买、征用还是无偿获得。如果是购买或征用,则基于实际成本;如果是无偿获得,则基于土地转让时的市场价值。

地方机构可就其分摊的土地、地役权和路权费用获得抵扣,该费用按照第12585.2条 (b) 和 (d) 款的规定确定,适用于在项目获得联邦授权前不超过五年内获得的、项目所需的土地。该抵扣金额应由部门或委员会确定,方法是:将根据第12585.2条 (a) 款确定的代表州政府在土地、地役权和路权费用中所占比例的百分比,适用于地方机构通过购买或征用方式获得的实际成本,以及在无偿获得情况下,在产权转让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Section § 125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或委员会向地方机构提供资金,用于购买防洪项目所需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前提是立法机关明确授权。这些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利率按州当前集合投资账户的利率计算。还款从贷款发放一年后开始,可以从州对该机构的税收支持中扣除。如果税收支持不足,该机构必须提高税收来偿还贷款,无论其他法律是否限制税收金额。参与联邦防洪项目的机构可以接受这些贷款。

Section § 125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对1987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某些防洪项目的财政贡献。州负责支付几项非联邦成本的70%:包括建设的资本成本、与鱼类和野生动物减缓相关的成本、规划和工程成本以及设计成本。

此外,如果地方机构在项目获得联邦批准前五年内获得了必要的项目土地,它们可以获得抵免,以冲抵其应承担的份额。这项抵免额也是土地购置成本或公平市场价值的70%。

尽管有第2章(自第12639条起)、第3章(自第12800条起)和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以下政策应适用于立法机关在1987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项目,以及适用于根据第12750条批准的、且部门在1987年1月1日之后根据第12750.1条作出所需调查结果的小型防洪项目:
(a)CA 水法典 Code § 12585.5(a) 州应支付公法99-662第103(a)条要求的非联邦资本成本的70%。
(b)CA 水法典 Code § 12585.5(b) 州应支付鱼类和野生动物减缓措施的非联邦资本成本的70%。
(c)CA 水法典 Code § 12585.5(c) 州应支付公法99-662第105(b)条要求的非联邦规划和工程成本的70%,以及公法99-662第105(c)条要求的非联邦设计成本的70%。
(d)CA 水法典 Code § 12585.5(d) 地方机构可就其在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成本中所占份额获得抵免,该份额根据(a)款确定,适用于在项目获得联邦授权前不超过五年内获得的、项目所需的土地。此抵免额应由部门或垦务委员会确定,通过将(a)款确定的70%州份额应用于地方机构在购买或征用情况下的实际成本,以及在免费获取情况下,在产权转让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e)CA 水法典 Code § 12585.5(e) 根据(a)、(b)、(c)和(d)款的州付款受第12585.1条的约束。

Section § 125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加州立法机关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某些防洪项目,或部门在此日期前批准的小型项目,加州政府将承担某些非联邦成本。这些成本是由陆军工程兵团在联邦法律中确定的,支付将根据地方机构从特定条款中选择的方案进行。

对于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由立法机关授权的项目,或对于根据第12750节授权的、且部门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已根据第12750.1节作出所需调查结果的小型防洪项目,如果这些项目已被陆军工程兵团确定为受制于《公法》99-662的第103(a)、105(b)和105(c)节规定的非联邦成本,则州应根据地方机构的选择,支付第12585.2节或第12585.5节中规定的成本。

Section § 12585.7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州政府对 2002 年 1 月 1 日之后批准的各类洪水管理项目的财政责任。州政府承担这些项目某些非联邦成本的 50%,包括资本、规划、工程以及涉及鱼类、野生动物和娱乐的减缓成本。

此外,如果项目能显著促进保护濒危物种、改善娱乐空间以及提高弱势社区或州设施的防洪能力等目标,州的贡献可增至最高 70%。增加成本分摊的建议将由部门或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根据充分证据进行评估并报告。

尽管本章、第 2 章(自第 12639 条起)或第 3 章(自第 12800 条起)有任何其他规定,以下要求适用于立法机关在 200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批准的项目,以及根据第 12750 条批准且部门在 200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作出第 12750.1 条所要求调查结果的小型洪水管理项目。
(a)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a) 州应支付《美国法典》第 33 篇第 2213 条所要求的非联邦资本成本的 50%。
(b)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b) 州应支付鱼类、野生动物和娱乐减缓措施的非联邦资本成本的 50%。
(c)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c) 州应支付《美国法典》第 33 篇第 2215(b) 条所要求的非联邦规划和工程成本,以及《美国法典》第 33 篇第 2215(c) 条所要求的非联邦设计成本的 50%。
(d)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d) 经部门或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建议,如果任何一方认定项目将对以下任何目标作出重大贡献,则 (a)、(b) 和 (c) 款授权的非联邦资本成本的州分摊份额可增加最多 20%,最高可达 70%。
(1)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d)(1) 保护、创建、增强或提供增强濒危物种、河岸、水生、陆生或其他重要栖息地的机会。
(2)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d)(2) 保护或增强开放空间。
(3)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d)(3) 开发或增强娱乐机会,包括但不限于野餐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并提供对所有或几乎所有项目工程的公共通道,但公共通道会构成对公共安全或栖息地的威胁,或构成对私人财产的侵犯的区域除外。
(4)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d)(4) 提高第 79505.5 条所定义的弱势社区的防洪水平。
(5)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d)(5) 提高州交通设施或州供水设施的防洪水平。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e)(1) 部门或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应将关于增加成本分摊的建议纳入根据第 12582.7 条 (b) 款编写的报告(如果已编写),或该报告的任何附录中。
(2)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e)(2) 部门或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应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确定项目是否将对规定的目标作出重大贡献。部门应根据第 12601 条的规定,通过制定法规来制定标准,以确定项目是否将对 (d) 款所述目标作出重大贡献。
(f)CA 水法典 Code § 12585.7(f) 根据 (a) 款和 (b) 款的州支付款项受第 12585.1 条的约束。根据 (c) 款的州支付款项不受第 12585.1 条的约束。

Section § 125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在进行某些获得资助的项目时,可以通过计入项目所需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等与土地相关的价值,来获得抵扣其出资份额的抵免。这种抵免的价值是根据联邦规定计算的,并由相关部门或垦务委员会根据另一条款中描述的方法确定,该方法涉及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确定的金额。

对于依照第12585.7条规定资助的所有项目,地方机构应就项目所需土地的价值(包括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获得抵扣其份额的抵免,但须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抵免金额应由该部门或垦务委员会通过将第12585.7条中确定的百分比金额应用于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确定的任何抵免的实际金额来确定。

Section § 125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防洪项目获得批准之前,必须由相关部门或垦务委员会进行审查。他们必须检查项目是否已根据另一套法律的环境要求,解决了任何潜在的单独和累积的水力影响。如果他们为立法机关准备报告,他们必须在报告中包含他们关于这些影响的调查结果。

Section § 1258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161条不影响制定或更新与第12582.7条和第12585.7条相关的规则、指南或标准的过程。

Section § 1258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和委员会与联邦政府或地方机构合作,设计和建设与联邦防洪项目相关的环境改善项目,前提是州已批准参与这些改善项目。

Section § 12586

Explanation
这条加州法律条款解释说,州政府对1928年与联邦政府签订的某项特定合同的现有处理方式,不会因水法典中最近的章节而改变。它还明确指出,州政府部门或垦殖委员会根据现有法律所享有的权力和职责不会有任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