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00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说明,本法律章节的名称是“1946年防洪法”。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46年防洪法”。

Section § 128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公共机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州机构、县、市或区,但不包括该部门本身。“防洪项目”是指任何经国会批准且需要地方合作的防洪项目。

Section § 12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明,加州立法机关认为,州政府与美国政府合作建设防洪工程并分担费用非常重要。这种合作和费用分担的细节已在该立法的早期章节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12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计划动用普通基金的资金,支付防洪项目所需的土地和通行权费用。这适用于1946年3月12日之前批准的项目,以及之后由美国国会批准、但需经加州相关部门推荐并由州立法机关批准的项目。拨款的顺序将根据联邦政府何时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来决定。

立法机关意图,将不时依法从普通基金中拨款,用于支付1946年3月12日之前经立法机关通过并授权的防洪项目,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后经美国国会通过并授权、经部门推荐并经立法机关批准的防洪项目建设所需的所有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的费用,拨款顺序将按照国会为其建设提供资金的顺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