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打算承担国会法案要求的地方参与某些水域项目所需的费用。具体来说,它承诺为1954年农业部拨款法案授权的“试点工厂”或“实验项目”以及《水域保护和防洪法案》下的项目提供地方合作资金。这适用于无论是在本法律颁布之前还是之后启动的项目。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州将采取的政策是支付国会法案要求的地方合作费用,用于以下类型的水域项目:
(a)CA 水法典 Code § 12865(a) 本州内的“试点工厂”或“实验项目”,无论是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启动与否,由农业部1954年6月30日截止财年的拨款法案(第251章,第156号公法,第八十三届国会第一次会议,1953年7月28日批准)授权,并根据第七十四届国会第46号公法执行。
(b)CA 水法典 Code § 12865(b) 本州内根据《水域保护和防洪法案》(第566号公法,第656章,第八十三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开展的任何项目,无论是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启动与否。

Section § 128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将承担与地方合作相关的成本,但仅限于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这意味着州将支付获取土地以及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的权利的费用,例如建设基础设施或其他公共项目。

Section § 128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不会向业主提供财政帮助,用于搬迁、重建或更换构筑物或公用设施,除非业主对这些变动有合法赔偿权。

Section § 128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1969年11月10日之后批准的防洪和改进项目的费用分摊方。州政府负责这些项目所需土地和权利相关费用的75%,例如河道改善和滞水结构。同时,地方机构承担这些费用的剩余25%。

对于因项目需要搬迁或重建现有结构,州政府承担90%的费用,地方机构承担10%。这些费用与减少洪灾损失或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效益相关。

州的费用份额由相关部门在项目提交联邦批准之前或地方机构申请州授权时计算。如果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州的财政责任可能会重新评估。

1969年11月10日之前批准但后来修改的项目,其任何重大修改部分也可能适用这些规定。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以下政策应适用于经国会相关委员会和农业部在1969年11月10日之后批准的项目:
(a)CA 水法典 Code § 12866.2(a) 州应支付75%的费用,用于修建河道改善和河道整治工程、泥沙坝和滞水结构物所需的土地及土地权利或权益,以及与此类河道改善和整治工程、泥沙坝和滞水结构物的建设、运营或维护相关的必要土地、土地权利或权益,包括用于行洪目的、弃土区、取土坑或进出道路所需的土地、权利或权益,按减少洪灾损失所产生的效益分摊。
(b)CA 水法典 Code § 12866.2(b) 地方机构应支付25%的费用,用于修建河道改善和河道整治工程、泥沙坝和滞水结构物所需的土地及土地权利或权益,以及与此类河道改善或整治工程、泥沙坝和滞水结构物的建设、运营或维护相关的必要土地、土地权利或权益,包括用于行洪目的、弃土区、取土坑或进出道路所需的土地、权利或权益,按减少洪灾损失所产生的效益分摊,以及按土地利用率提高或更高利用所产生的效益分摊的所有此类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12866.2(c) 州应支付90%的费用,用于项目所必需的现有改进、结构或公用设施的搬迁、重建或更换,按减少洪灾损失所产生的效益分摊。
(d)CA 水法典 Code § 12866.2(d) 地方机构应支付10%的费用,用于项目所必需的现有改进、结构或公用设施的搬迁、重建或更换,按减少洪灾损失所产生的效益分摊,以及按土地利用率提高或更高利用所产生的效益分摊的所有此类费用。
(e)CA 水法典 Code § 12866.2(e) 州在 (a) 和 (c) 款项下的费用份额应由部门在向国会提交建议联邦授权的报告之时或之前确定。对于已获得联邦授权的项目,州在此类费用中的份额应由部门在地方机构寻求州授权时确定。除非改进计划中发生重大项目变更,否则州的份额不应改变,在此情况下,部门应在下次为该项目拨款之前审查该项目,并根据项目变更作出其认为合理的新的决定。
(f)CA 水法典 Code § 12866.2(f) 当1969年11月10日之前批准的项目被修改,使其受第12873条规定约束时,本节所述政策应适用于修改项目的任何部分,该部分经部门认定超出原授权项目的范围。

Section § 128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在项目获得联邦政府授权前五年内获得了项目所需的土地,该机构可以获得这些成本的抵免。这项抵免将用于抵扣该机构在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相关项目成本中的份额。抵免额的计算依据是州政府在这些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购买成本,或者如果土地是无偿获得的,则根据公平市场价值来确定。

Section § 128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向地方机构提供贷款,帮助它们支付特定项目所需土地和权利的费用份额,前提是获得立法机关的授权。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利率与州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的利率相同。还款在贷款发放一年后开始,每年支付一次,并可能从州通过税收补助向地方机构提供的资金中扣除。如果地方机构无法还款且未获得足够的州政府拨款,它们必须提高地方税收来偿还贷款。此外,参与流域项目建设的机构也可以接受这些贷款。

Section § 128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州何时会承担某些农业项目的土地、地役权和路权费用。首先,农业部长和地方组织必须就一项由1954年法案授权的项目计划达成一致。其次,地方组织需要承诺按照农业部长的要求参与。第三,该部门必须根据其评估认为项目的整体效益将超过其成本。最后,如果该部门认为有必要且合理,应建议立法机关为这些费用拨款。

The State shall pay the costs of lands, easements and rights of way for projects described in subsection (a) of Section 12865 only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a)CA 水法典 Code § 12867(a) The Secretary of Agriculture and local organizations have agreed on a plan for works of improvement pursuant to the authorization made by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ppropriation Act for the fiscal year ending June 30, 1954.
(b)CA 水法典 Code § 12867(b) Local organizations have given assurances as required by the Secretary of Agriculture relative to local participation.
(c)CA 水法典 Code § 12867(c) The department finds in its judgment that the benefits of the proposed works of improvement for an entire project or for a portion or portions thereof which constitute complete and usable independent units will reasonably exceed the costs of the entire project or of such portion or portions thereof. Cost figures based upon a reconnaissance-type survey may be used for such purpose providing the department finds that all elements of cost reasonably appear to be included and the cost figures appear reasonably accurate for the purpose of supporting a finding that total costs will be less than the total benefits for an entire project or for such portion or portions thereof that may be under consideration.
(d)CA 水法典 Code § 12867(d) The department recommends to the Legislature that an appropriation of funds be made for the entire project or for such portion or portions thereof as constitute complete and usable independent units for reallocation for payment of the costs of lands, easements and rights of way which it finds have already been incurred or which it is anticipated will be incurred during the next fiscal year.

Section § 128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州政府何时会承担某些项目所需的土地和通行权费用。它列出了几个条件:首先,农业部长和地方团体必须就一项计划达成一致。其次,地方团体必须同意免费向联邦政府提供必要的土地和权利,公平分摊费用,维护改进工程,确保水权,并从土地所有者那里获得土壤保持协议。此外,改进工程的效益必须超过成本,这需要由农业部长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最后,对于将产生费用的任何项目,相关部门必须向立法机构建议拨款。

州政府应仅在或在以下情况下支付第12865条(b)款所述项目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费用:
(a)CA 水法典 Code § 12868(a) 农业部长和地方组织已根据第83届国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566号公法,就一项改进工程计划达成一致。
(b)CA 水法典 Code § 12868(b) 地方组织已向农业部长作出必要的保证,他们将:
(1)CA 水法典 Code § 12868(b)(1) 无需联邦政府承担费用地获取在联邦援助下安装的改进工程所需的土地、地役权或通行权;
(2)CA 水法典 Code § 12868(b)(2) 承担安装任何涉及联邦援助的改进工程的相应比例费用,该比例可由部长根据此类改进的预期效益确定为公平;
(3)CA 水法典 Code § 12868(b)(3) 根据农业部长提出的规定,作出令部长满意的安排,以支付此类改进工程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4)CA 水法典 Code § 12868(b)(4) 根据州法律,获取或提供土地所有者已获取的、在改进工程的安装和运营中所需的水权;
(5)CA 水法典 Code § 12868(b)(5) 从位于每个将在联邦援助下安装的蓄水库上游流域面积内不少于50%的土地所有者那里,获得实施推荐的土壤保持措施和适当农场计划的协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2868(c) 农业部长已确定拟议改进工程将产生的效益将超过成本。
(d)CA 水法典 Code § 12868(d) 农业部长已根据上述第566号公法的要求,通过总统向国会,并在适用情况下向内政部长和陆军部长,提交了计划副本及其理由。
(e)CA 水法典 Code § 12868(e) 该部门判断认为,整个项目的拟议改进工程的效益将合理地超过其成本。基于勘察式调查的成本数据可用于此目的,前提是该部门认为所有成本要素似乎都已合理包含在内,并且成本数据似乎合理准确,足以支持总成本将低于总效益的结论。
(f)CA 水法典 Code § 12868(f) 该部门向立法机构建议,为该项目拨款,用于重新分配以支付该部门认为已发生或预计将在下一财政年度发生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