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一特定条文中的定义用于解释和理解其所属的更广泛的章节。

Section § 128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涵盖了河道改善、整治、泥沙坝和水利控制结构所需的区域和权利。它包括用于建设、运营、维护的土地,以及防洪、泄洪、建筑材料或便道所需的区域。它还涵盖了因这些项目而需要搬迁、重建或更换现有结构或公用设施的费用。

“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包括用于河道改善和河道整治工程、泥沙坝和蓄水结构物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权利或权益;与此类河道改善和整治工程、泥沙坝和蓄水结构物的建造、运营或维护相关的必要土地、权利或土地权益,包括为防洪和泄洪目的、泥沙池、弃土区、取土坑或便道所必需的土地、权利或土地权益;并包括因上述河道改善和整治工程、泥沙坝和蓄水结构物而导致现有改进设施、结构物或公用设施的搬迁、重建或更换所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28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地方组织”定义为包括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

“地方组织”指任何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