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3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开发旨在管理洪水和保护土地免受洪水侵袭的项目。这些项目必须遵循州政府批准的计划。

如果项目的原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成本增加,州政府将不会提供额外资金,直到修订后的计划经过审查和批准。批准的依据是修订项目的效益是否超过其成本,以及它是否是最具成本效益的选择。

本章所述的用于控制、保护和利用破坏性洪水以及开垦和保护易受洪水泛滥的土地的改进工程,为了本州人民的公共福祉,已被采纳并授权,将大致按照本章指定的各报告中的计划实施。
但是,如果最初由国会批准并由本州采纳和授权的改进计划发生任何重大项目变更,且这些变更导致项目所需的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的估计成本大幅增加,则州政府不得为该项目的那部分重新分配资金,直到修订后的计划经部门审查并批准。如果部门判断修订项目拟议的改进工程的效益将超过其成本,并且考虑到建设成本、土地、地役权和通行权成本以及运营和维护成本,修订项目似乎是最经济的项目计划,则应给予此类批准。

Section § 126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审查州政府批准且国会也已批准的项目,以查看它们是否仍然需要。如果他们发现某个项目不再合理,他们可以采取措施撤销其授权,或者取消它。在调查期间,他们必须与相关的联邦机构合作。

Section § 12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当新的水利项目使得水资源可用时,必须首先考虑水资源源头所在县的需求。如果其他人想使用这些水,该县不能失去其发展所需的水资源。

Section § 12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与美国政府或其部门签订协议,以履行特定章节和国会法案所设定的要求。这些法案包括1944年12月22日和1941年8月18日批准的法案。

任何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均获授权与美国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其履行本部分第1章和第2章以及1944年12月22日批准的国会法案 (Public, Numbered 534, Seventy-eighth Congress, Second Session) 和1941年8月18日批准的国会法案 (Public, Numbered 228, Seventy-eighth Congress, First Session) 所要求的义务。

Section § 12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联邦政府不管理某些项目时,县、市或州机构等地方实体有责任维护和运营根据指定章节建造的防洪及相关系统。他们还必须保护州和美国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

在所有联邦政府不负责维护和运营项目的情况下,受影响的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域有责任和义务,在其竣工后,维护和运营根据本部分第 1 章和第 2 章建造的防洪及其他工程,并使州和美国免受损害。

Section § 12643

Explanation

在任何地方机构获得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后批准的某些项目的付款或报销之前,它们必须同意保护州免受任何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该机构必须同意不对州追究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的责任。

在任何地方机构根据第 12585.5 条或第 12585.7 条获得付款或报销之前,对于在 200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批准的项目,该机构应与该部门或垦务委员会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该机构同意就任何及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向州及其官员、代理人和雇员提供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如第 12642 条和第 12828 条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