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立法机关希望部门在有资金的情况下,启动或协助建设项目的研究和规划。这些项目应实用、经济高效且紧迫。 当地方机构向部门提交项目计划时,部门应审查并可能修订这些计划,以确保它们符合本章的目标。 如果地方机构启动一个项目,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协议提供技术帮助,该协议将详细说明双方的职责、报告程序和预算限制。地方机构应分摊部门提供的任何技术援助的成本。

Section § 129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将其水资源调查和计划的发现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这些发现有助于制定州水质管理政策、计划以及废水排放要求。

Section § 1292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与其他机构合作,调查州的地下水盆地。他们需要根据地质、水文和实际的政治边界考量来确定这些盆地。该部门还必须调查地下水的开采量和补给量,以找出存在严重超采问题的盆地。

如果需要,该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调查或他人提供的新信息来修改这些盆地的边界。最后,该部门必须每五年,即在以五结尾的年份,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

(a)CA 水法典 Code § 12924(a) 部门应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对州的地下水盆地进行调查。部门应根据地质和水文条件,并在可行时考虑政治边界线,识别州的地下水盆地。部门还应在必要范围内,调查这些盆地内地下水开采和地下水补给的现有一般模式,以识别存在严重超采状况的盆地。
(b)CA 水法典 Code § 12924(b) 部门可以根据其自身的调查或他人提供的信息,修订在 (a) 款中确定的地下水盆地的边界。
(c)CA 水法典 Code § 12924(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0231.5 条的规定,部门应向州长报告其调查结果,并根据《政府法典》第 9795 条的规定,在以五结尾的年份向立法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