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2927(a) “替代补给”指通过向主要依靠地下水供应的用户提供可中断的地表水,以直接使用该地表水替代抽取地下水的方式实现地下水储存,从而增加地下水储存量。替代补给将用于替代在利用可中断地表水进行人工补给的同时继续抽水。
(b)CA 水法典 Code § 12927(b) “项目”指用于人工地下水补给的土地和设施,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 使用蓄水池、坑、沟渠和犁沟、改造的河床、漫灌和注水井进行的渗透,或 (2) 替代补给。“项目”也指已用于地下水补给目的的土地和设施。
“项目”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2927(1) 用于调节水位的河道内设施,但不包括通过蓄水调节径流以实现从水道分流的设施。
(2)CA 水法典 Code § 12927(2) 机构拥有的取水设施。
(3)CA 水法典 Code § 12927(3) 输送至补给点的设施,包括用于流量调节和补给水测量的装置。
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包括设施下的土地,可以由一个更大系统的可分离特征、多用途特征的适当份额,或两者兼而有之。
(c)CA 水法典 Code § 12927(c) “地方机构”或“机构”指任何城市、县、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州的任何其他参与水资源管理的政治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