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9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管理加州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相关的重要术语。它解释说,该系统包括《中央谷地项目法案》下的项目。“侵占”是指在这些水利项目周围建造的任何东西或对土地进行的任何改动,这些都可能影响其使用或安全。“个人”的定义涵盖了个人和各种组织。“路权”是指州政府为这些水系统区域持有的财产权,例如地役权或许可证。

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水法典 Code § 12899(a) “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指第12931条所述的州水资源开发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央谷地项目法案》(第3部分(自第11100条起))授权的所有项目部分及其增补部分。
(b)CA 水法典 Code § 12899(b) “侵占”指在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任何部分内部、之上、之下或之上放置的任何塔、杆、管道、围栏、建筑物、构筑物、物体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改良设施的安装,或对部门路权的任何其他使用,包括将地面高程改变超过一英尺,或在部门路权上种植树木、藤蔓或其他植被,这些可能对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任何设施的物理完整性构成威胁,或可能干扰部门在进入、检查、维修或运营和维护任何州水资源开发系统设施方面的权利。
(c)CA 水法典 Code § 12899(c) “个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其他商业实体、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实体。
(d)CA 水法典 Code § 12899(d) “路权”指部门为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目的而获得的任何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地役权、许可、许可证、共同使用协议或完全所有权。

Section § 12899.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专用区域内进行改造或挖掘等改动活动的规定。要进行此类活动,您需要先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表,并获得书面许可。部门将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您的申请,申请必须符合包括环境要求在内的各项规定。如果您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将被视为轻罪。获得许可并不意味着部门对您的工作造成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

(a)CA 水法典 Code § 12899.1(a) 除第12899.8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部门书面许可,不得在为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所取得的通行权范围内进行任何改造、改进、侵占或挖掘。
(b)CA 水法典 Code § 12899.1(b) 任何提议在为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所取得的通行权范围内进行改造、改进、侵占或挖掘的人,应向部门提交部门规定格式的申请,并附上部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研究和分析。
(c)CA 水法典 Code § 12899.1(c) 部门可根据本章规定签发书面许可,授权被许可人进行任何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设施的任何部分的运行、操作、维护、扩建和修复不冲突的行为。
(d)CA 水法典 Code § 12899.1(d) 通过签发许可,部门不对被许可人或侵占行为的能力或可靠性负责。
(e)CA 水法典 Code § 12899.1(e) 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申请(由部门认定)之日起不迟于60天内批准或拒绝侵占许可申请。当所有申请要求和其他法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已得到满足时,许可申请即为完整。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迟于30天内确定申请是否完整。部门不得无故拒绝许可申请。如果部门拒绝许可申请,应在通知申请人拒绝时提供拒绝理由的解释。
(f)CA 水法典 Code § 12899.1(f) 除第12899.8条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许可在为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所取得的通行权范围内进行改造、改进、侵占或挖掘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12899.2

Explanation

如果您获得在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上施工的许可证,您必须遵守许可证的规定,并支付将所有设施恢复到原始状态的费用。负责该事务的部门可以设定具体条件,例如施工地点和方式,以保护其设施。

如果未来的维修需要,您必须同意迁移或移除您建造的任何设施,且费用由您承担。您的许可证申请将收取处理费,您可能还需要支付检查和监督费用,如果实际费用低于预期,将获得退款。

如果您不是公共机构,您可能需要购买保险并提供保证金(一种财务担保);即使您是公共机构,如果您过去曾有不合规记录,也可能需要提供保证金。部门希望确保所有工作都符合规定并有财务保障。

(a)CA 水法典 Code § 12899.2(a) 依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应当符合本章的适用规定以及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
(b)CA 水法典 Code § 12899.2(b) 本部门可以在许可证中规定要求,包括要求被许可人支付将受影响的州水资源开发系统设施恢复到施工前同等状态的全部费用,以及经本部门认定为保护本部门设施所必需的与施工地点和方式相关的要求。
(c)CA 水法典 Code § 12899.2(c) 颁发给被许可人的任何许可证应包含一项条款,要求被许可人自行承担费用,迁移或移除侵占物,以应对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未来维修、修复或改进时需要迁移或移除该侵占物的情况。
(d)CA 水法典 Code § 12899.2(d) 本部门应收取使用通行权许可证的申请处理和审查费。
(e)CA 水法典 Code § 12899.2(e) 本部门可以检查和监督依据本章颁发的任何许可证所进行的工作,在此情况下,被许可人应向本部门支付该检查和监督的合理费用,费用不得超过本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或开始施工时估算的金额。如果实际费用超出估算费用,本部门应在最终许可证批准前或检查结束时要求支付额外费用。如果实际费用低于估算费用,本部门应退还差额。
(f)CA 水法典 Code § 12899.2(f) 在依据本章颁发许可证之前,本部门可以要求任何申请人提供保险证明,将本部门列为附加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应合理必要以保护州的利益。
(g)CA 水法典 Code § 12899.2(g) 在依据本章颁发许可证之前,本部门可以要求任何申请人(县、市、市县或依法授权在本部门通行权范围内设立和维护任何工程或设施的公共机构除外)向本部门提交一份令人满意的、应付给本部门的保证金,金额由本部门确定为足够,条件是被许可人适当遵守本章规定。对于在提交申请前未能遵守本章规定或先前许可证条件的县、市、市县或公共机构,本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金。

Section § 12899.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公司不能在州部门的通行权范围内拥有特许经营权,地方政府(如县和市)也不能在该范围内授予特许经营权。此规则的例外情况是,如果该通行权是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一部分,并且位于这些地方区域内的公共道路上。

任何公司均无权在该部门的通行权范围内享有任何特许经营权,且任何县、市或市县均无权在该通行权范围内授予特许经营权。本节不适用于位于市、县或市县公共道路内的州水资源开发系统通行权。

Section § 12899.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将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授予与其签订合同的另一个实体,特别是关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中主要为该实体服务的设施。部门也可以在需要时收回这些被授予的权力。

部门可以根据第11625条,将其在本章项下的任何权力、职责和职权(批准权除外),委托给与部门签订合同的任何实体,但仅限于主要使该实体受益的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任何设施,并且部门可以撤销该授权。

Section § 12899.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部门如何处理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中阻碍其空间的“侵占物”。如果存在阻碍,部门可以要求责任人移除。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未移除,部门可以自行移除,并收取费用和罚款。如果情况紧急,或者阻碍物危险并影响运行,可以立即采取行动。如果阻碍物未被移除,部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将其视为公共妨害,并在法庭上追回相关费用。

(a)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a) 除第12899.8条另有规定外,如果部门的通行权范围内存在任何侵占,部门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要求移除该侵占。
(b)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b) 除(e)款另有规定外,应向侵占物的所有人、占用人或占有者,或任何导致或允许侵占物存在的其他人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包含要求立即从通行权范围内移除侵占物的要求。通知应合理明确地描述侵占物的性质和位置。代替向该人送达,通知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和在通知中描述的侵占物上张贴通知副本五天的方式送达。对于不在本县的所有人、占用人或占有者,可以向其代理人发出通知,以代替邮寄和张贴送达。
(c)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c) 部门可以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移除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任何通行权侵占物:
(1)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c)(1) 自根据(b)款发出通知之日起不迟于60天,侵占物的所有人、占用人或占有者未根据第12899.8条主张占有权,且未移除或未以勤勉方式开始移除该侵占物。
(2)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c)(2) 该侵占物阻碍、威胁或妨碍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或修复。
(d)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d) 部门可以立即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移除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任何通行权侵占物:
(1)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d)(1) 自根据(b)款发出通知之日起不迟于五天,侵占物的所有人、占用人或占有者未根据第12899.8条主张占有权,且未移除或未以勤勉方式开始移除该侵占物。
(2)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d)(2) 该侵占物对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一个或多个设施的完整性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
(e)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e) 在紧急情况下,部门有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避免、减轻、修复或缓解对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任何威胁。就本章而言,“紧急情况”是指突然发生的、意想不到的事件,构成明显且迫在眉睫的危险,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或减轻生命、健康、财产或基本公共服务的损失或损害。
(f)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f) 如果部门因所有人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通知而移除任何侵占物,部门可以追回移除费用、诉讼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此外,对于侵占物在(c)款或(d)款所述的适用响应期届满后仍存在的每一天,可追回一千美元 ($1,000)。
(g)CA 水法典 Code § 12899.5(g) 如果侵占物的所有人、占用人或占有者,或导致或允许侵占物存在的人,或上述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争议或否认侵占物的存在,根据第12899.8条主张占有权,或拒绝移除或允许移除侵占物,部门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将该侵占物作为公共妨害予以消除。如果部门胜诉,除了判决该侵占物为妨害并予以消除外,对于侵占物在(c)款或(d)款所述的适用响应期届满后仍存在的每一天,可追回一千美元 ($1,000),并且还可以追回该移除费用以及诉讼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

Section § 1289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获得许可,否则将水从您的土地排入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通行区域是违法的。您不能以阻止或限制水流、造成水损害或使系统运行危险的方式阻塞天然水道。储存或分配水导致溢流并损害系统也是被禁止的。

如果部门通知您存在违规行为,您必须立即停止引水,并修复或支付任何损害的费用。您可以通过官方程序或在法庭上对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如果您不遵守规定,部门可以自行进行维修,然后向您收取费用,并对持续的违规行为处以每日1000美元的罚款。

(a)CA 水法典 Code § 12899.6(a) 除非个人经许可或协议另行授权,否则任何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水法典 Code § 12899.6(a)(1) 以任何方式将水从其土地排入或允许水排入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路权范围,从而对该系统或部门的路权造成损害,但水自然排入部门路权范围的情况除外。
(2)CA 水法典 Code § 12899.6(a)(2) 以以下任何方式阻塞任何天然水道:
(A)CA 水法典 Code § 12899.6(a)(2)(A) 阻止、阻碍或限制水从部门路权范围的任何部分流入并流经该水道或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交叉排水结构,除非提供了其他充分和适当的排水设施。
(B)CA 水法典 Code § 12899.6(a)(2)(B) 导致水在部门路权范围内蓄积,从而损害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或部门的路权,但水自然排入部门路权范围的情况除外。
(C)CA 水法典 Code § 12899.6(a)(2)(C) 对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修复造成干扰、损害或使其变得危险。
(3)CA 水法典 Code § 12899.6(a)(3) 为任何目的储存或分配水,以致水溢流到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或部门路权范围的任何部分,对其造成损害,或阻塞或损害其任何部分。
(b)CA 水法典 Code § 12899.6(b) 当部门按照第12899.5条规定的方式向允许存在 (a) 款所述情况的任何人发出通知时,该人应立即停止并终止引水,或停止并防止排水、渗漏或溢流,并应修复或支付修复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或部门路权范围的任何损害。收到通知的人可以根据第12899.9条通过行政法规或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2899.6(c) 如果任何人根据 (b) 款收到通知,但未能、疏忽或拒绝停止并终止引水、排水、渗漏或溢流,或未能进行或支付维修费用,部门可以进行其认为必要的维修和工作,以防止水的进一步排水、引水、溢流或渗漏。
(d)CA 水法典 Code § 12899.6(d) 部门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追回用于这些维修和工作的金额,此外,在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送达通知后,对于水继续排水、引水、溢流或渗漏的每一天,可追回一千美元 ($1,000) 的款项,以及诉讼中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

Section § 12899.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损坏了加州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任何部分或其周边区域,他们有责任支付所需的维修费用。州政府部门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维修费用,包括律师费。

Section § 12899.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州水资源开发系统路权范围内使用财产的规则。如果您拥有财产或与部门签订了协议,您无需新的许可即可行使您的财产权。但是,您仍必须将任何新工作的计划提交给部门审查,部门将在30天内作出回应。您的财产权将根据您的文件和协议来确定。 如果您在2007年1月1日已经拥有侵占许可,或有此类工作的协议,您可以根据该许可或协议的现有规则继续进行。

Section § 1289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制定规则来管理与水资源相关的许可证。这些规则可以涵盖如何申请许可证、审查流程、许可证费用、条款和条件、上诉,以及处理现有水资源侵占。

Section § 12899.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公共机构涉及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共同拥有的某些水利设施(例如中央谷地项目中的设施)时,本章的规定不适用。如果该机构的活动遵循与美国达成的关于如何运营和维护这些设施的协议,则这些活动将免受本章的约束。

Section § 1289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后60天内签发一份通用侵占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允许与部门签订供水合同的公共机构执行日常运营和维护任务。这些任务包括检查、设备测试、水质监测、病虫害防治等活动,以及部门现有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其他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