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86

Explanation

当需要一个更大的水利项目来满足州水资源开发目标,并且该项目规模超出公共机构原计划时,州政府可以介入。州政府可以协助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它将根据与相关机构商定的条款,分担州政府应承担的项目成本。这样做的目的是以最少的总开支实现最佳的水资源开发成果。

如果为了实现本章的目标,需要建设一个比公共机构提议建设的规模更大的项目,州可以参与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且在参与过程中,应根据与该机构商定的条款,为分配给州的那些项目成本提供资金,以期项目能以最低的总支出实现最大的水资源开发目标。

Section § 12886.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在参与项目时,部门可以根据与相关机构达成的协议,灵活负责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例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或维护。

参与根据本条规定开展的项目时,该部门可根据与该机构商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地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或维护工作。

Section § 128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州政府部门资助旨在改善家庭、市政、农业、工业、娱乐或野生动物保护等目的的更大规模的公共项目。如果一个公共机构提出申请,该部门可以参与并承担分配给州的费用。但是,它必须与该机构就条款达成一致,并获得加州水务委员会的批准。该部门可以从包括债券在内的可用资金中,为规划和建设支出最高100万美元。支出超过100万美元则需要立法机关的特别批准。

Section § 128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向公共机构提供贷款和赠款,用于该部门根据本条参与的特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