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应按照以下规定举行:
(a)CA 水法典 Code § 12889.2(a) 该公共机构就承担债券债务举行选举的程序,应在尽可能适用的情况下,用于就拟议合同举行的选举。如果适用于该机构的法律不包含此类债券选举程序,则应在尽可能适用的情况下,采用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章第6章(第5430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无论该法现在或将来可能如何修订。
(b)CA 水法典 Code § 12889.2(b) 无需特定形式的选票。
(c)CA 水法典 Code § 12889.2(c) 选举通知应包括选举的时间和地点、选举目的、合同的一般目的以及根据合同可从州借款的最高金额。
(d)CA 水法典 Code § 12889.2(d) 选举选票应包含与选举通知中大致相同的合同一般目的的简要说明,应说明根据合同可从州借款的最高金额,并应包含“执行合同—同意”和“执行合同—不同意”字样。
(e)CA 水法典 Code § 12889.2(e) 选举应在整个公共机构内举行,除非公共机构提议代表公共机构的特定部分或特定部分与该部门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应仅在该公共机构的该部分或这些部分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