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的政策,即通过向公共机构提供财政帮助来支持其水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这包括通过赠款、贷款或直接参与的方式,为建设造福全州的水利项目提供资金。此外,它还通过贷款支持公共机构为这些水利项目准备可行性报告。

为促进本州水资源的开发、控制和保护以及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本州的政策是,通过提供赠款或贷款,或两者兼有,以及通过参与水利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向公共机构提供财政援助,以建设符合具有全州利益的地方需求的水利项目;并根据本章规定,通过提供贷款,向公共机构提供财政援助,以编制此类水利项目的某些可行性报告。

Section § 1288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水利项目相关特定章节中使用的术语。“项目”是指公共机构为水资源目的(如生活用水、农业用水或防洪)进行的任何建设,例如水坝或水库。“公共机构”可以是城市、县或区。“可行性报告”是州政府要求提供的一份文件,用于评估拟议项目是否可行,公共机构只有在提交该报告后才能申请建设贷款。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水法典 Code § 12881.2(a) “项目”指公共机构为主要用于生活、市政、农业、工业、娱乐、渔业和野生动物保护、防洪或发电目的的水的引流、储存或分配而进行的任何水坝、水库或其他建设或改进工程。
(b)CA 水法典 Code § 12881.2(b) “公共机构”指任何城市、县、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c)CA 水法典 Code § 12881.2(c) “可行性报告”指部门可能要求公共机构向部门提交的,关于公共机构拟议项目可行性的报告,以支持公共机构根据本章为拟议项目的建设申请贷款。

Section § 1288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管理某些与水相关的项目时,部门和委员会应优先考虑那些侧重于开发新水源的项目。如果存在因安全规定而导致的蓄水限制,他们也可以优先考虑涉及修复或升级水坝和水库设施的项目。

在本章的执行中,部门和委员会应优先考虑涉及开发新的基本供水项目。部门和委员会也可以优先考虑涉及水坝和水库设施的维修、改造或更换的项目,这些设施因大坝安全目的而受到蓄水限制,根据第3部第1部分(自第6000条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