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水基金应存入以下款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2912(a) 投资基金的所有资源。
(b)CA 水法典 Code § 12912(b) 从该基金全部或部分建设、运营或维护的任何项目所产生的所有各类收入和收益,但为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运营、维护、更换和偿债成本所必需的收入和收益除外;以及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合用项目所产生的所有各类收入和收益,但为支付与任何此类项目相关的运营、维护、更换和偿债成本所必需的收入和收益除外。
(c)CA 水法典 Code § 12912(c) 州立法机关此后可能指示主计长转入该基金的其他基金中的此类款项,以及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6217条(b)款规定必须存入加州水基金的任何款项。
(d)CA 水法典 Code § 12912(d) 州政府根据1956年第一届特别会议第29章法规的规定所收取的所有收入。
(e)CA 水法典 Code § 12912(e) 为本章目的授权和出售的任何州债券发行所得的所有款项。
(f)CA 水法典 Code § 12912(f) 通过捐赠或任何其他方式专门为本章目的提供的所有其他资金。
(g)CA 水法典 Code § 12912(g) 从该基金内资金投资中产生的所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