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称为并可引用为1959年加利福尼亚州水基金法。
加州水基金一般规定
Section § 12901
这项法律定义了本章中与加利福尼亚州水资源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项目”是指由公共机构、州政府或与联邦政府合作建设的任何与水相关的项目,旨在开发和分配该州的水资源。它包括所有必要的财产和设施。“基金”是指加利福尼亚州水基金,它可能为这些项目提供支持。
本章中使用的:
(a)CA 水法典 Code § 12901(a) “项目”指由公共机构(如第12880条所定义)、州政府或由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合作建造的,用于开发、利用和分配本州水资源的任何项目,包括所有必要或便利的财产、工程和设施。
(b)CA 水法典 Code § 12901(b) “基金”指加利福尼亚州水基金。
公共机构水项目 州水资源开发 联邦水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