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指从供水商处购水并将其用于市政目的的购水者,包括住宅、商业、政府和工业用途。
城市水管理规划定义
Section § 10611.5
“需求管理”涉及旨在减少水资源浪费并鼓励高效利用和再利用水资源的策略和计划。
“需求管理”指的是那些防止水资源浪费并促进现有供应合理、高效利用和再利用的节水措施、计划和激励措施。
需求管理 节水 防止水资源浪费
Section § 10612
“干旱风险评估”是机构用来评估水短缺风险的一种方法。它侧重于分析该机构供水历史上记录的最干旱的五年时期。这有助于机构通过了解最坏情况来准备和管理潜在的干旱状况。
“干旱风险评估”指一种方法,该方法根据该机构供水的最干旱五年历史序列来审查水短缺风险,如第10635条 (b) 款所述。
干旱风险评估 水短缺风险 最干旱五年序列
Section § 10613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含义。它指的是采用水管理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资源的有效性,以避免浪费水资源或不合理地使用水资源。
水管理 水资源高效利用 防止水浪费
Section § 10614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广泛包括个人、企业、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组织和公共机构等各类实体。
“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法人公司、公司、公共机构,或此类实体的任何机构。
“人”的定义 个人 商号
Section § 10615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城市水管理计划”。它要求计划讨论和评估供水来源、高效用水实践、再生水利用以及水需求管理策略。计划的具体内容将根据每个社区或地区的特点和能力而有所不同。计划必须涵盖住宅、商业、政府和工业部门的需求管理,并包括实施这些措施的策略和时间表。
“计划”指根据本部分编制的城市水管理计划。计划应描述和评估供水来源、合理且切实可行的有效利用、再生水利用和需求管理活动。计划的组成部分可根据个别社区或地区的特点及其有效利用和节约水的能力而有所不同。计划应按照第3章第2条(自第10630节起)的规定,处理住宅、商业、政府和工业用水需求管理措施。此外,计划中应包含实施策略和时间表。
城市水管理计划 供水评估 高效用水
Section § 10616
本法律定义了“公共机构”一词,涵盖了各种与政府相关的组织,例如理事会、委员会、县、市、区域机构、区以及其他公共实体。
“公共机构”指任何理事会、委员会、县、市县、市、区域机构、区或其他公共实体。
公共机构定义 政府组织 理事会
Section § 10617
“城市供水商”是指任何公共或私人供水方,为城市用途向超过 3,000 名客户供水,或每年供水超过 3,000 英亩-英尺。这包括那些将水转售给最终客户的供应商,无论他们拥有何种水权。本法律专门针对受特定健康和安全法规管辖的公共系统供水。
“城市供水商”指由公共或私人拥有,直接或间接向超过 3,000 名客户提供市政用水,或每年供水超过 3,000 英亩-英尺的供应商。城市供水商包括水供应商或承包商,无论其权利基础如何,其分销或销售水以最终转售给客户。本部分仅适用于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 编第 12 部分第 4 章(第 116275 节及后续条款)管辖的公共供水系统供应的水。
城市供水商 市政用水 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