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5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地下水管理相关的术语。“地下水”指地表以下的水,不包括已知河道中的水。“地下水盆地”是指州政府特定公报中确定的、进行地下水管理的区域,不包括产水量小的盆地。“地下水开采设施”是指从这些盆地中抽取地下水的任何工具或方法。

“地下水管理计划”概述了地下水管理的活动,“地下水管理方案”则执行这些计划。“地下水补给”是指从各种来源将水补充回地下。“地方机构”是指提供供水服务的公共机构。“个人”的定义参照法律的另一条款。

“补给区”是指向含水层供水的区域。“水务主管”是负责监督水资源分配的指定人员。“井口保护区”包括水井周围的地表和地下区域,对于防止污染至关重要。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水法典 Code § 10752(a) “地下水”指地表以下、地下水位以下土壤完全被水饱和区域内的所有水体,但不包括在已知且明确的河道中流动的水。
(b)CA 水法典 Code § 10752(b) “地下水盆地”指部门1975年9月发布的第118号公报及其任何修订中确定的任何盆地或次盆地,但不包括平均井产水量(不包括向单户住宅供水的家用井)低于每分钟100加仑的盆地。
(c)CA 水法典 Code § 10752(c) “地下水开采设施”指在地下水盆地内开采地下水的装置或方法。
(d)CA 水法典 Code § 10752(d) “地下水管理计划”或“计划”指描述拟纳入地下水管理方案的活动的文件。
(e)CA 水法典 Code § 10752(e) “地下水管理方案”或“方案”指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地下水管理计划,为地下水盆地或其一部分的利益而开展的协调一致的持续活动。
(f)CA 水法典 Code § 10752(f) “地下水补给”指通过自然或人工方式,利用地表水或再生水增加地下水。
(g)CA 水法典 Code § 10752(g) “地方机构”指向其服务区域的全部或部分提供供水服务的地方公共机构,包括由提供供水服务的地方公共机构组成的联合权力机构。
(h)CA 水法典 Code § 10752(h) “个人”的含义与第19条中定义的相同。
(i)CA 水法典 Code § 10752(i) “补给区”指向地下水盆地中的含水层供水的区域,包括多个井口保护区。
(j)CA 水法典 Code § 10752(j) “水务主管”指由法院或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任命的水务主管。
(k)CA 水法典 Code § 10752(k) “井口保护区”指供应用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井或井场周围的地表和地下区域,污染物合理可能通过该区域迁移至水井或井场。